地鐵列車相撞暴露賠償機制缺失
    2009-12-24    作者:畢舸    來源:長江日報

    12月22日5時50分,上海地鐵1號線突發供電觸網跳閘故障,造成該區列車停駛。在運營調整恢復中,又發生兩車擦碰事故,造成部分停運。很多乘客&&氣憤,希望地鐵公司予以賠償,而1號線當日一天發生了4起事故(12月23日東方網)。

  乘客索賠的要求再正當不過——相撞事故是因為調度不好,説明這不是天災而是“人禍”,儘管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給乘客帶來的情緒驚嚇和時間耽擱。地鐵公司一直無人出來道歉,也沒有任何讓乘客注意的事項説明,更反映出地鐵管理方態度的傲慢。
  筆者查閱了《上海市地鐵管理辦法》,其中第三十條雖然有“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外部人員傷亡事故的,由市地鐵總公司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但無一例外都止於“ 乘客傷亡”的限制性條款。就也是説,除非造成乘客傷亡的嚴重後果,地鐵管理方無須承擔任何經濟賠償或補償責任。
  筆者又查閱了《廣州市地下鐵道管理條例》,其中甚至連“地鐵管理方因管理責任導致乘客人員傷亡”的條例都沒有,即是假定地鐵管理處於永遠安全狀態,事故發生率為零,乘客因傷亡或造成其他損失的連帶賠償無從談起。
  顯然,上海地鐵1號線的乘客,或者其他城市地鐵乘客,都可能遭遇一個制度性難題——當出現地鐵責任事故時,他們無從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尋求合法權益的保護。乘客與地鐵方的關係,就是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無權提出任何與自身權益有關的對等要求。
  地鐵列車相撞事件暴露出地鐵管理方責任機制、乘客權利救濟機制的連鎖缺失,地鐵管理者與乘客是對等的市場交易主體,傾向保護單方利益,違背了當事人平等原則、權責對應原則。近日有消息稱,國務院已批復22個城市建地鐵,如果這些城市的地鐵管理條例都缺少乘客權利救濟條款,會造成多麼龐大的權益損失?
  筆者建議,由全國人大對各地地鐵管理相關法規進行全面法理審查,建立合理的乘客賠償細化規定,並規範各地的自由裁量權,避免再出現乘客遭遇責任事故而救濟無門的權利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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