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權利中最重要的是監督權
    2009-12-11    作者:吳學安    來源:經濟參考報

    “納稅人權利”是人們耳熟能詳的詞彙,可作為納稅人到底具有哪些權利,恐怕多數納稅人並不能説得清、道得明。日前,國家稅務總局首次發布《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把散落在國內現行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合併同類項”,明確列舉了我國納稅人擁有的14項權利與10項義務,如知情權、監督權、保密權等。其中明確提示納稅人享有知情權等項權利。
  儘管此次國稅總局的公告並無多大新意,但現在將納稅人權利公之於眾,相對於過去納稅人對於自己權利的模糊、抽象的認識,無疑是一種進步。
  納稅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但在一個缺乏納稅人權利傳統、納稅人權利仍顯孱弱的國度中,如何伸張納稅人權利自然備受關注。長期以來,稅務機關在人們眼裏高高在上,有人納稅多年,甚至連一張納稅憑證都沒見過。可見,對納稅人知情權等項權利的重申,既有助於增強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也能推動稅務機關工作作風的改進。
  回過頭來看,國稅總局網絡公告的納稅人14項權利之中,雖然也將納稅人擁有的監督權列入其中,但表述過於原則且被一帶而過。而為納稅人更為看重的的權利,或許非對稅收的監督權莫屬。而公告所列舉的14項納稅人權利都集中在稅收繳納領域,如納稅人享有知情權、申請延期申報權、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等。至於稅收的流向、分配、使用等環節均未涉及。也就是説,這14項納稅人權利只是“納稅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而“納稅之後”的權利並不在其列了。以知情權而言,如讓納稅人僅知悉稅種、稅率、徵管程序等情況,是遠遠不夠的,納稅人也需要知道他所繳的稅被用在了什麼地方,自己通過納稅獲得那些公共服務,以及通過何種程序來監督稅收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情況等。
  明確納稅人權利,回歸權利意識,公眾當然歡迎。但只説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但知什麼情、如何監督,卻缺乏實質界定和操作程序,這不能不説是一種遺憾。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應該説,在培育納稅人意識上,我們正在經歷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的轉型。重要的是,我們要通過完善立法來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的實質權利,要讓納稅人真正享有對公共財政的知情、參與、決策和監督權,讓納稅人真正能享有政府提供的優質公共服務。當然,要想讓納稅人權利真正得到確立,並非是一廂情願、一蹴而就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在不斷地博弈和一步一個腳印中積累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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