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基金漸行漸近 還需法律規範
    2009-11-20    作者:金士星    來源:中國證券報
    首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審結果在本月出爐,國內期貨公司依據評分結果被歸於5類11個級別。獲得高分的期貨公司將在業務擴展和創新方面獲得更多的政策支持。這意味着,市場廣泛預期的國內陽光化期貨基金有可能在部分優質期貨公司&&上得到發展。
  中國已成為全球最主要的大宗商品消費國。在商品期貨市場中,中國的有色金屬和農産品期貨成交量已位列世界前茅。但由於制度發展的滯後,中國受監管的商品期貨基金仍然缺位。這使得國內商品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存在缺憾,也使得中國商品期貨市場的定價影響力受到了限制。
  期貨公司分類監管的推進,使得期貨基金的出現具備了更為充分的條件。不過,期貨基金業務的開展還需要對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進行相應的修訂,或&&監管期貨資産管理業務的具體法規。
  即便如此,我們依然能從海外的成功經驗中找到中國商品期貨基金的發展路徑。商品交易顧問(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CTA)和商品基金經理(Commodity Pool Operator, CPO)是目前海外最為普遍的商品及衍生品資産管理模式。CTA直接或間接地為客戶提供期貨和期權投資建議以獲得盈利,同時包括了對於客戶賬戶的授權操作;CPO負責投資於期貨和期權的資金池的募集與運營。
  目前,在國內不少地區已經出現了公司形式的、規模可觀的機構化商品投資機構,但分佈廣泛、資金規模較小的“工作室”在數量上佔有了絕對優勢。這類帶有“管理賬戶”性質的“工作室”在客戶的賬戶中進行操作,並通過約定的利潤分成獲得收益。這種期貨“工作室”事實上已有了CTA的雛形。
  此外,與此前一些期貨公司所進行的嘗試相類似,未來與期貨公司有合作關係的券商與信託公司可以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再交由期貨子公司負責具體投資操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未來期貨公司負責資産管理業務的子公司能夠發揮CTA的交易以及CPO的運營職能,而信託等合作方能夠執行CPO的資金募集功能。
  對於長期單一依賴經紀手續費的期貨公司而言,在風險隔離的條件下,新業務無疑能帶來更廣闊的盈利空間。更重要的是,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將有希望通過新的商品期貨資産管理業務獲得介入商品市場的便利途徑。
  而更進一步的考慮在於,由期貨公司發起成立的商品期貨基金是否會成為未來中國商品期貨市場中的主體?這還有很多不確定性。
  《合夥企業法》中的有限合夥制度能夠為“期貨公司係”以外的民間期貨私募基金帶來法律支持。有限合夥人制度中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能夠結合有限合夥人的資金優勢和一般合夥人的管理優勢,又使得風險可控。未來更多民間主導的商品期貨基金也能基於這一制度規範自身的發展,但前提是有限合夥制下的商品期貨基金還需要國家法律給予進一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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