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煤老闆們心平氣和“撤退”
    2009-11-11    作者:社論    來源:第一財經
    轟轟烈烈的山西煤礦重組仍在進行當中,儘管社會各界對此次“兼併重組整合”一直爭論不休。從目前情況看,山西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兼併重組”的堅定決心與民間商人,特別是浙商群體的利益之間,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與衝突。
  根據媒體曝出的消息,浙商們除了向浙江省政府陳情之外,還聯合法律界組織相關研討會,並上書有關部門要求保護自身利益。在山西省借助煤炭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強力推動煤炭産業整合的壓力之下,浙商們選擇了或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來最大化地爭取自身利益不受或少受損失。
  人們自然期望,山西地方政府與民間商人之間的這場由煤礦大重組引發的衝突,最終能有一個完滿的結局。當曾經的煤老闆們一個個告別這個曾帶來豐厚利潤,也曾引發過多次嚴重安全事故的行業時,理想的局面,是在政府發力行業重組的大潮流下,能夠心平氣和地撤退。
  要做到這一點,並不容易。今年年初,在《山西省煤炭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時,山西的官員們一定也考慮到了行業大重組可能引發的種種矛盾。但應該説,在如何更好地規避矛盾與衝突方面,主導煤炭重組者思路似乎還不夠清晰。換句話説,在以行政力量為主要手段推動重組的現實之下,這樣的矛盾與衝突也實在是難以避免。
  思考面前的這個命題,一個重要前提是如何看待山西的這場煤礦重組。毋庸置疑,《山西省煤炭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之時,目標是明確而清晰的。主導重組行動的官員們希望,到2011年,山西全省煤炭礦井總數由2598座減少到1000座,到2015年減到800座,保留礦井要全部實現機械化開採,煤礦職工要全部培訓到位。重組整合完成後,山西將形成以股份制企業為主要形式,國有、民營並存的辦礦格局。
  從對被整合主體的界定來看,按照山西省政府的説法,此次整合對民間資本原則上“大進小退”、“優進劣退”,是先進生産力淘汰落後生産力。由於整合重組主要通過行政手段,民間資本事實上沒有多少發言權。重組進程中雖然推進效率較高,但卻留下了諸如收購價格“一刀切”、採礦權價款統一補償有限等情形,致使一些民間商人感到利益受損嚴重。
  無疑,在包括煤炭在內的礦産資源總體上應該不斷推進整合的大背景下,山西的這場煤礦重組行動,並不令人意外。同時,由於此前山西煤礦礦難多發,生産安全問題難以解決,甚至一度出現“晉煤帶血”的輿論,故山西強力推進煤炭行業重組,確實也有其必要性。
  問題的關鍵在於,主導重組者選擇的是行政性的手段,而非通過政策引導與鼓勵。行政手段效率高、見效快,負面作用是由於重組標準人為制定,標準的科學與合理短期裏難以確定。同時,面對民間獨立産權實行強制性的命令式整合,必然導致被整合者難以信服,亦有可能出現傷害民間商人合法利益的情況。
  或許有人會説,一些民間商人,包括部分浙商在內,在取得煤礦開採權的過程中,有不少不盡規範的地方。熟悉內情者都會承認,這種不規範的商業行為,在民間商人紛紛涌入山西的時候,確實並不鮮見。但要看到,“一刀切”式的行政重組手段,並非糾正此前不規範商業行為的良方。如果我們對法律契約有足夠的尊重,就須承認,以經濟手段來代替行政手段,後遺症顯然更少。畢竟,比之主導重組者的政策目標,民間企業的投資信心與合法産權,同樣需要呵護與尊重。
  山西的煤炭行業重組,其政策目標是優化行業發展,並通過整合和規範管理來減少未來礦難的發生。這場重組的目的,並非刻意對某一個群體利益的剝奪和侵犯,也不是一個零和博弈。從這個角度去看,目前有一種意見值得傾聽,也就是説,對部分符合法律規定,手續完備的礦山,建議考慮到歷史成因,繼續允許開採。對手續不完備或有缺陷的礦山以及手續完備但民間商人願意退出的礦山,商量合理補償原則。如此,與其説是當事主體的一種妥協,不如説,這是對行政手段負面影響的一個糾正。
  善後的辦法當然可以更多。我們注意到,山西2009年到2010年政府重點調控的6500億元投資項目確定將向民間開放。當地政府稱,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從煤焦領域向基礎設施領域和城市公交、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領域,民間資本投資將得到土地供應、財政扶持、稅費優惠等九方面的政策鼓勵。
  這樣的辦法,是對此前進入煤炭領域的民間資本在退出後的疏導,有益無害。煤炭資本的轉型,是大潮流下的必然。如果這種資本的轉型,同樣還有利潤可以追逐,則一方面可以告別畸形的“煤老闆”時代,另一方面也可以將資本合理引入合適的領域,助益於經濟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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