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專用採訪證"是濫設行政許可
    2009-10-27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東莞市委宣傳部起草的《東莞市關於進一步關心支持媒體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的意見》10月21日下發到各鎮街,這是一份仍在徵求意見的初始文本。文件中明確規定了種種為記者採訪提供便利的具體措施,包括發放“專用採訪證”等。文件還要求各鎮街、各部門不得阻撓記者採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堅決追究責任”。
    一個地方如何保證媒體權利和新聞自由,不是看它發出了哪些口號,更重要是看它採取的具體措施能否起到實效。《意見》規定“東莞市委宣傳部將給媒體記者發放專用採訪證,每年審核,年初換新”這樣的措施,恰恰是與它的口號相反,是一種限制媒體和記者權利的措施,也是一種濫設行政許可的做法。
    只要是正式的記者,都會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持有該證的記者,即使是沒有東莞市委宣傳部發放的專用採訪證,東莞的國家機關也有義務為記者的採訪提供便利,不得干擾和阻撓記者採訪,應當主動提供有關應當公開的信息。而東莞市委宣傳部提出的在記者證基礎上頒發“專用採訪證”的做法,是變相設立行政許可的措施。因為,沒有這樣的“專用採訪證”,相關機關和工作人員就可能不接待和接受記者採訪,這就是給記者從事採訪活動設立了限制,是在變相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而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能設立行政許可,而且,“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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