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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縣秋季綠化工作中,實施了一項“重要行動”:按照該縣秋季綠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幹部職工,都必須在自家陽&上或庭院內栽種至少兩株三角梅。督查發現未栽種者,將受到通報。”
或許,在洪雅縣有關領導的眼裏,他們這樣做完全是出於好意,是為了“確保實現美化、綠化、香花洪雅城的目標,將洪雅縣城打造成為最美的縣級旅游城市”。然而,他們不懂,在自家陽&上或庭院內種什麼花、栽什麼樹,這屬於公民私權利的範疇。即使有再好的理由和藉口,公權力對私權利也無權“指手畫腳”!美化、綠化家園,如靠行政手段來予以干預或強制推行,這必然讓“好事”有點變了味。“全城遍栽三角梅”的做法,已侵害了公民的私人權利。
在一個法治社會裏,公權力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邊界,對公民私權利應保持應有的尊重和謹慎,否則,就會很容易越界,導致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害。現實中,一些官員特別是基層官員,在制定紅頭文件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權力邊界意識十分模糊。在一些官員的眼裏,公權力幾乎是無所不能的,不僅在公共管理領域“呼風喚雨”,在公民私權利領域它也不甘寂寞。實際上,公權力與私權利是兩個不同的領域,公權力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得到法律、法規的授權而行使公權力即為非法。而在私權利領域,遵循的是意思自治,當事人對自己私人領域的事務具有完全的決定權,這種自治權受到法律的保護。“全城遍栽三角梅”事件,正是公權力不守邊界的典型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