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的個稅問題
    2009-10-19    作者:簡直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關於“個人於公司上市前取得股權或股票,在公司上市後轉讓之所得,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個問題,近兩三年來雖然媒體爭論不斷,主管機關卻始終置若罔聞,已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一件不大不小的奇觀。主管機關對社會輿論不予理會,其原因之一可能是認為此事非常清楚,媒體不過是發出了仇富的噪音;其原因之二可能是主管機關自身也被媒體上種種相互衝突的言論給搞糊塗了,在弄清邏輯前不便輕易表態。本文傾向於前面第二種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成文於1980年,但當時僅適用於涉外個稅事務。普遍適用於全體國民的個稅法實際上成形於1993年對此前立法的修訂。其後又多次修訂,都延續了1993年個稅法的基本框架。具體到本文的論題,“財産轉讓所得”這一項,其在1993年版的個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基本規則在其後就很少發生變化了,即:“財産轉讓所得”作為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一種,以轉讓財産的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法定稅率為20%。
  有限公司的股權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財産的具體表現形式。轉讓有限公司股權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所得,根據1993年及其後歷次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其按財産轉讓所得納稅是一件不由分説的事情。那麼導致爭論的問題其源頭何在?就在與個人所得稅法配套的個稅法實施條例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為一項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於1994年初公布實施。其後至今,此條例與個稅法一道,也歷經多次修訂。但關於財産轉讓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的基本規則,自首次立法以來沒有變化過。條例第九條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這一規定是導致今日爭論不休的原始股上市轉讓納稅問題的總根源。
  1993年年底之前的新中國尚無公司法。公司是根據政府行政審批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更不例外——雖然在1990年代之初,就有了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已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對於中國人而言,股票是個時隔半世紀方始重逢的新生事務,個稅法實施條例在1993年制定及1994年年初公布的期間內,可能因為種種技術上及認識上的原因,導致立法者只為“鼓勵民眾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目標,而不慎把“股票”整體(未區分上市與未上市)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産,獨立於個稅法所説的“財産”之外,安排有司專門酌定徵稅辦法。
  換言之,回到1994年年初公布個稅法實施條例之時,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納稅”這樣一個樸素認識,任何人根據法條都可得出結論:轉讓股票是不用納稅的。但,接下來就是經過近來多次討論被大家廣泛了解的1994年到1998年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稅的數個通知。從這幾次三番的通知來看,至少在1994年個稅法實施條例公布、將股票轉讓所得徵稅交由財政部酌定之當時,財政部及社會上是有“此稅當收,而且要馬上制定規則”的預期的。否則,如果條例原意是把此事擱置,則財政部及稅總也斷然無須在1994年就昭告天下説這稅暫不收,其後又一次一次的重申。總之,無論如何,個稅法實施條例的第九條原模原樣保持到現在,財政部及稅總除了前述的幾個通知,在“另行制定股票轉讓所稅徵收辦法”一事上,就再無大的動作。
  這期間社會上當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首當其衝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於1993年年底立法並經歷次修訂以後,在中國註冊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是越來越容易了。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及股票轉讓也是越來越常見了。甚至於到了2009年,轉讓股票所得已經成為中國富豪榜除房地産開發之外的另一打榜秘笈了。在此情況下,我們再審視個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就發現對於股票轉讓所得的稅收事項,出現了重大的紕漏。
  由於“股票”被個稅法實施條例所懸置,近年來稅收徵管力度又在逐漸加大,“股權”已成為一項日常徵稅的主要財産轉讓所得。根據約定俗成的用法和公司法的最新修訂,股權應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利。稅收當局把“股權轉讓所得”作為一項“財産轉讓所得”,在徵稅問題上毫不含糊。那麼問題出來了,從法律實質來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易如反掌),變更前後的股東權利,一名股權,一名股票,二者毫無區別。稅收當局也是這麼認為的,所以在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徵稅的同時,從未聽説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轉讓從徵稅範圍中劃去。
  然後,如果這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了,事情就起了變化,首次公開發行前取得股權或股票的個人股東們,如果在上市前轉讓股權或股票,就應繳納個稅,一旦公司上市,都以前述規則形成的股票轉讓收入暫不徵稅為由頭,坐享免稅收入,而稅收當局也對此裝聾作啞。在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之前此事不明顯,因為不能流通的股票在場外轉讓,其所得也有限。2006年之後,股改限售流通股的解禁,乃至其後全流通發行公司的老股上市,在製造了一批一批億萬富豪的同時,就把個稅問題推向了風口浪尖。
  綜上所述,稅收當局必須盡快予以澄清的問題其實也很簡單:一直被個稅法實施條例懸置而暫不徵稅的“股票”究竟是什麼東西?
  以公司法的法定“股票”定義作個稅法實施條例中“股票”的定義,那麼就意味着在財政部“另行制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之前,在中國境內轉讓股票取得的所得,都無須繳稅。如果有司選擇這一定義,則所有的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均可採取將公司形式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讓個人股東在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礎上轉讓股票,來實現稅收籌劃。財政部和稅總即無須也無權一次次地重申“暫不徵稅”。但是顯然,這一定義是不符合稅收利益的,因為它將會使目前大力徵繳的“股權轉讓所得稅”化為烏有。這個定義對於一貫主張輕徭薄賦的中國社會而言無疑會獲得更多掌聲,但它“太好而不太可能”。
  那麼,稅收當局就有必要對個稅法實施條例中的“股票”另行定義。而且這個定義必須是對公司法定義的一個縮小範圍的過程。這個重新定義又有如下選擇:
  一、個稅法實施條例所稱的“股票”,就是個人在證券市場買入並賣出的股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也就約等於未上市公司),老股東取得的股票不在此列。對未上市公司股權及股票轉讓徵稅是目前的現實做法,非上市公司股票轉讓肯定是要納稅的,否則工商局將配合稅務局而不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這些應納個稅的標的股票,在公司上市前轉讓和上市後轉讓,其稅收地位是不變的,也就是説,個人原始股股東們在上市後轉讓股票,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根據錯綜複雜的現狀,論者們提出的最有邏輯及建設性的觀點。也就是一個基於複雜的歷史和現實國情,在不追究法律定義之嚴謹性的前提下的惟一“正確”觀點。它肯定也是1994年初所公布的個稅法實施條例的立法原意——鼓勵民眾在國家新開的股市上去投資。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老股東取得的股票不在暫不徵稅的“股票”之列,但一旦公司上市了,其所有新老個人股東所持股票就自動免除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如稅收當局持此立場也無可厚非,作為一介公民,本人惟請有司能安排一次新聞發言,詳述一下一項財産為何在顯而易見的升值之後,就能獲得免稅待遇的道理。至於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公司一旦上市後都能錄得十數倍的升幅這一中國特色社會現象,其根源在於中國的發行上市審批體制,與本文就無關了。

(作者為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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