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風景名勝區票價像脫韁野馬
    2009-09-24    作者:舒聖祥    來源:齊魯晚報

  梳理景區與發改委之間的漲價博弈史,不禁讓人感嘆:多少個發改委通知能夠遏制住景區的漲價衝動?
  9月23日新華社報道,臨近“十一”黃金周,四川、貴州、天津、雲南、安徽等地多個景點門票紛紛漲價,漲幅有的達到70%。這是今年以來國內景區首次大規模提價,也是發改委等部門去年發布“限漲令”到期後的又一輪漲價風潮。
  2005 年,國家發改委&&文件規範景區門票價格管理,指出“同一景點門票價格上調頻率原則上不低於三年”。“三年最多漲一次”的規定,在第一個三年到期之後馬上變成了“三年就得漲一次”。於是2008年,發改委不得不再次下發通知,要求用一年的時間,對全國範圍內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進行清理整頓,並且在清理整頓期間,門票價格一律不得提高。現在,一年整頓期又過了,漲價風潮再次捲土重來,發改委無奈再次下文要求“國慶前不漲”。可就是這樣,仍有不少景點選擇頂風漲價。
  梳理景區與發改委之間的漲價博弈史,不禁讓人感嘆:多少個發改委通知能夠遏制住景區的漲價衝動?由於中國人口眾多,加之假日安排上的高度統一和集中,帶薪年休假制度未能真正落實等原因,極大地限制了消費者用腳投票的能力,顯然屬於一種“市場失靈”。與之相對的是,發改委多個通知也遏制不住景區漲價慣性,是否屬於另一種“政府失靈”呢?在“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雙重擠壓之下,門票價格焉能不始終處在猛漲周期之中?
  此時我們最需要的,恐怕已經不再是發改委的通知和禁令了,而應該是法律的制約。景區管理機構沒有向全民支付“購買” 景區所有權的價格,全民也從來沒有同意將景區所有權“出售”給景區管理機構,挂著“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頭銜的景區資産理當屬於全民所有,門票價格理當接受專門法律的制約。
  比如在美國,對國家公園門票收費問題,國會有專門立法,確定了哪些地方不能收費,收費的地方應遵循什麼樣的原則,有的還確定了最高限額;即使景區申請對門票價格微調,新價格確定後也必須在公布一年後才能正式生效,而不可能逢節假日就搶劫式漲價。可是在我國的《風景名勝區條例》裏,卻根本沒有對門票價格的制約規定。立法上的漏洞和法律制約的闕如,應該是門票價格如脫韁野馬的原因之一。
  風景名勝區如果成了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門的“提款機”,那就會讓那些遊不起的國民們望景區而興嘆。筆者的意思並不是説景區應該免費,這也不符合國情,而是説門票價格應該適可而止,更不能搶劫式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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