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將使公民財産權更穩定
    2009-08-11    童大煥    來源:晶報

  媒體報道稱,國家稅務總局或許會考慮把開徵物業稅放到深圳開展地方稅制綜合改革試點中。具體如何開徵,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來決定,稅收的立法權也集中在中央,所以深圳物業稅由“空轉”進入“實轉”層面,需要等待國家統一安排。

  有專家&&,“物業稅的徵收辦法可能按照人均居住面積計算,超過一定面積要收稅。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人均30平方米和人均50平方米作為起徵點。”並預計起徵點在1%左右。
  物業稅和所得稅、增值稅一起被稱為國際通行的三大主力稅種。它的徵收是大勢所趨,因為這與公民的財産權息息相關。現有的土地房屋政策,實際上只是相當於公民在買房的同時,一次性向政府購買了房屋下面的土地七十年的使用權,刨除開房商的開發期,房屋所有權人真正享有的使用權其實遠不足七十年,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年限更短。雖然物權法中有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的規定,但也只是把相關的法律問題遺留到以後而已。
  按照目前中央政府對房地産稅制改革的設想,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的土地出讓金以及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附加費、土地使用費、印花稅、營業交易稅、物業管理費等稅費合併,轉化為在房産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
  很顯然,物業稅的開徵有望一勞永逸地永久性解決房屋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問題,有望實現土地使用權的永久性,即對房屋所屬的土地實現實質意義上的權利私有。顯然,這更接近於國際潮流。
  物業稅的另一大好處,是有利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住房、宅基地與城市國有土地“同地同權”,直接進入城鄉房地産開發市場。甚至可以據此直接推動農村土地的私有化,從而更好地保障農民的土地和房屋財産權及其財産性收入,不至於使所謂的集體土地和農房事實上成為基層官員和鄉村幹部的盤中餐。
  目前物業稅徵收最大的障礙是土地出讓金。現有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全歸了地方財政。一旦將土地出讓金納入物業稅,將面臨着中央和地方政府如何分配的問題。更為直接且立竿見影的影響是,與現在地方政府一次性出讓數十年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物業稅分年徵收,將導致地方財政短期收入大幅度減少,這對於一些“土地財政”的地方政府來説,可能是一時的不可承受之重。
  但這也是必要的陣痛。因為,物業稅將使稅負更為公平,公民財産權利更加完整和穩定,同時也使各級、各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更為公平和穩定、可持續。目前的土地出讓金制度,往往只是城市政府、尤其是城市化進展迅速的城市政府受益良多。但這種透支子孫後代的“土地財政”是不可持續的,隨着城市化率的逐漸提高直至城市化的完成,以及未來人口的減少,再過一二十年,“土地財政”將有可能陸陸續續在一些地方戛然而止。與其到時候政府再措手不及,還不如現在開始未雨綢繆。
  至於普通老百姓,則不必對實施物業稅後房價是否會大幅度下降抱以過高期待。房價高低最主要取決於人口集中度和需求,只要記住高密度大城市化是世界性的潮流,就應該大體知道哪的房價會高,哪的房價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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