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規定政府採購國貨優先
    2009-07-30    點評:王國辰    來源:經濟參考報

    “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進口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並報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29日提交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辦法(草案)》作出了上述規定。
    廣東省財政廳廳長劉昆在草案説明中指出,草案除了對採購進口産品作出了明確規定,還明確了政府採購必須堅持集中採購和公開招標的採購形式。根據草案,制定或調整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以及公開招標的具體數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為防止規避公開招標的違法行為,草案將一個預算年度內以公開招標以外方式兩次以上重復採購同一産品和服務,資金總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視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採購。草案對違反規定採購進口産品和服務的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作出規定。
      廣東省財政廳統計數據顯示,2000年至2007年,廣東省共完成政府採購規模1763.27億元,實現節約資金223.07億元,平均節約率達11.68%。劉昆説,自2003年政府採購法頒佈實施以來,廣東省用於政府採購的財政購買性支出得到了有效的規範和制約,資金節約效果明顯,政府採購已顯示出功能優勢。

    點評:政府採購財政掏錢,國貨優先理所當然。只是苦了那些出於個人或小團體某種利益而熱衷於採購進口産品的經辦者們。畢竟,今後採購進口産品雖不禁止但需報批。希望這一制度能夠嚴格執行,更希望廣東的做法能推而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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