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義消費者
    2009-06-30    徐劍梅    來源:經濟參考報
    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但“生活消費”的內涵本身就存在爭議。據報道,中國消費者協會官員呼籲,未來修訂這部法律時,應把購房者、買車者、患者、受教育者等明確納入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範疇。
    有個英文網站叫answers.com,鍵進消費者(consu-mer)這個詞查一下,還真開了眼界,一個簡單的詞,不同行業的網絡字典竟然給出了那麼多不同的答案。一般字典給出的定義與我們腦子裏的現有理解倒也&&不大:消費者,進行消費的人之謂也,尤指那些獲取商品和服務,旨在直接使用和擁有,而非再次銷售或用於生産和製造的人。
    《市場營銷辭典》和《商業辭典》給出的定義更細緻:消費者是産品或服務的終極使用者,但不一定是産品的買主。比如説寵物食品,從技術角度講,消費者是貓狗之類的寵物,因為寵物食品最終是落進了它們的肚子裏。再比如説,建築商購買建材蓋樓,但他們不是消費者,而是這些建材的“臨時使用者”。在這裡,樓房是建材的終極産品,而購買這一終極産品的購房者才是消費者。
    美國《法律大全》對消費者的定義是:購買和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是與商品和服務的生産者及銷售者相對而言的一個概念。一件産品和服務的購買者對強制生産者或銷售者履行關於這一産品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擁有合法權利。
    維基百科對消費者一詞,給出了“經濟和市場”“法律和政治”兩個層面的詳細定義,指出消費者是活生生的個人,而非企業或團體,是各种經濟活動的中心。鋻於所有選民都是消費者,消費者的政治重要性顯而易見。
    其實,消費者就是老百姓。消費者買不買,買不買得起,買得安心、放心、舒心,還是鬧心、憂心、傷心,便是我們的國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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