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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醫改意見和實施方案,努力滿足困難群眾基本醫療需求,中國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衞生部日前&&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到,將用3年左右時間,在全國基本建立起資金來源穩定,管理運行規範,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的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標誌着中國醫療救助從制度創建邁入規範發展的軌道。(6月22日新華網)
救助制度的&&,對民眾而言,的確是一個好消息。但作為一名臨床醫生,我對“救助效果明顯”的提法有一些看法。 什麼才算“救助效果明顯”?這又意味着什麼?
救助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拯救被救助對象的生命健康。救助必須在最重要的環節——醫療救治上發力,並能發揮重要影響和作用。否則,就難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救助效果明顯”。 要做到“救助效果明顯”,在關鍵的醫療救治上,就必須得到足夠的經濟扶助。然而在當前,很遺憾的是,按照這種標準,“醫療救助”還遠稱不上是“醫療救治”,對個體而言,救助效果也還難言是明顯的。 一、在多數地區,一般要等到申請救助者住院治療結束之後,申請的醫療救助金可能才到達他們的手裏。而在現實中,往往需要申請醫療救助的,多又是患危重疾病、醫療費用支出負擔比較大、經濟很貧困的那一些民眾。所以,在最緊迫的入院籌錢階段,這一种醫療救助金卻未能及時的發揮雪中送炭的作用。部分困難民眾會因為難過這一關,而往往會選擇放棄治療。 二、在各地,對那些患了危重症的申請者而言,政府醫療救助能提供最高的救助金額不過是數千元。救助資金如此少,就很難在實質意義上幫助這一部分貧困民眾真正得到一種及時的、必要的醫療救治,同樣也難以影響到他們因為經濟無力,而選擇放棄治療的那一種抉擇。 而那些醫療保障發達的國家推行的類似政府醫療救助政策中,“醫療救助”往往就是“醫療救治”。政府部門會在嚴格審核,在確定患危重疾病的貧困民眾無力支付由之産生的醫療費用的基礎上,給予這些公民一種及時的、能滿足基本醫療救治標準的經濟救助,來幫助他們真正渡過死亡的難關。這已經被視作為一種基本人權之一,因為公民生命權就是屬於一種人權的範疇。 針對目前各地醫療救助基金普遍結餘過多的狀況,《意見》中給出了這樣的解決方向,“基金結餘較多的地區,應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結餘率,到2011年,各地累計結餘的資金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且要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這能否倒逼出一種更有“醫療救治”效應的醫療救助新政策?激發出更多的地方政府去積極履行這一種責任和建設?這還需要我們進一步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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