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食品取樣須購買
    2009-06-02    張永琪    來源:經濟參考報
  《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根據新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抽樣檢驗,樣品需由自己花錢購買,不得無償拿走,並且不準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食品關乎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是民眾天大的事情。實現食品安全,要靠消費者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投訴,食監部門接到投訴及時檢驗驗證。也要靠食監部門盡職盡責,未雨綢繆,加強日常檢驗,不讓消費者被迫以身試危。但不論哪種情況都需要抽取樣品進行檢驗。抽取的樣品無償拿走,其損失就要由産銷商自己買單。有的執法人員濫用執法權,趁機多拿樣品,將多餘部分變為自己享用,産銷商則奈何不得,執法腐敗由此産生。筆者就曾聽親友説過此類事情。一些食監執法人員依仗手握執法權,經常到鹵制食品經營者那裏拿取鹵制食品檢驗,比如鹵牛肉、滷鴨什麼的,每次都要拿走許多“樣品”。
  食監執法部門承擔着守衛食品安全的責任,政府應撥給專項執法經費。否則,食監執法部門利用職權,將食品檢驗成本強行分攤到産銷商頭上,這侵犯了産銷商的利益,屬於執法違法行為,由此還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了政府在民眾中的形象。
  食品檢驗取樣由無償拿走變為有償購買,這對食監執法部門是個新課題。食監執法部門要好好研讀《食品安全法》,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辦事,不侵犯産銷商的權益。同時,《食品安全法》實施後,守衛食品安全的食監執法部門肩上擔子更重,要做的事情更多,需要加倍努力執法才行。切不能因為取樣由無償變為有償,不肯支付這筆開支,而在日常抽檢執法中偷工減料,減少主動抽檢的數量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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