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協議”暴露房地産“明規則”
    2009-05-20    本報記者:胡錦武    來源:經濟參考報
    不僅在建築招投標、工程款支付過程中大肆收受賄賂,更肆無忌憚地與房地産商簽訂以《學生公寓投資協議》為名、有效期15年的“受賄協議”,每年從中“分紅”20萬元,原江西師範大學基建處處長諶光明近日因受賄480萬元(其中280萬元“分紅”因案發未遂)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從招投標一直到工程款支付,諶光明幾乎沒有放過任何環節的腐敗機會,最多一次受賄竟達100萬元現金。但貪慾沒有止境,在工程竣工後,既未出資也未參與管理的諶光明,又以合資人身份公然“分紅”。而他敢於從房地産商手中“分紅”的惟一“籌碼”,正是屢試不爽的權力“乾股”。
  近年來,建築領域的腐敗現象層出不窮,房地産開發中的腐敗成本也已是公開的秘密。江西某地檢察機關曾經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由於工程建設利潤高,施工單位之間競爭激烈,為獲取工程,將工程造價的5%至10%列入“公關費”預算用於行賄,是當地建築行業的潛規則。
  然而,“受賄協議”的曝光釋放出一種更為危險的信號。在全國上下反腐呼聲高漲的同時,房地産開發過程中的腐敗成本卻由幕後走向&前,由心照不宣的潛規則,異化為習以為常的“明規則”。
  正常與反常的悄然易位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審批、規劃、招投標、施工、採購、質量監理、驗收評估……工程建設領域涉及的部門之多為很多領域所不及,而有公章之處,就有滋生腐敗的可能,一旦腐敗成為“明規則”,開發商一路“公關”之下,必然是腐敗成本高漲,建築成本難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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