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偷窺判強姦”看法律理性
    2009-04-21    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成都男子李某,夜裏趁鄰居劉某丈夫不在家,翻墻進入其院中。當他準備進入客廳時,發現劉正在看電視,於是爬上院中的一棵樹“窺視”。4小時後,突遇電閃雷鳴,李某被發現。李某交代説:“確實想強姦她。”近日,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在這起“偷窺女鄰居被判強姦案”中,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這個判決不存在問題。但這個答案顯然不能讓敏感的網民信服,&&到習水案,網民便質問開了:集體下手叫嫖宿,樹上偷窺叫強姦?
  儘管本案存在有些依賴口供的嫌疑,但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不是如某些網民所説,需要與被害人有身體上的接觸。從主觀方面上講,李某確實想強姦,具有主觀方面的故意;從客觀方面講,他翻墻入院,在院中的一棵樹守候了4個多小時,這已經具有實施行為了。刑法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並不是要接觸被害人的身體才算具有實施行為。由於電閃雷鳴,被人發現,李某沒有完成強姦的目的就逃跑了,這符合刑法中“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的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犯罪已成立。
  17世紀初,英國詹姆斯國王一時心血來潮,想自己來親自審理案件,但遭到了柯克法官的極力反對,柯克法官説:“陛下對英格蘭王國的法律並不精通,法官要處理的案件動輒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動産或不動産,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處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只有自然理性,不能適應商品經濟社會日益複雜的交易規則,不能適應一個大型社會所需要的複雜價值判斷。柯克法官所拒絕的不僅是來自於專制君主的干涉法律,而且,也排斥了“民眾審判”和“輿論審判”。國王憑自然理性難以做到的,普通民眾也難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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