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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道,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日前就“住宅滿70年後是否無償續期”表態,“不能説‘根據規定自動續期’,就代表滿70年的住宅可能‘有償’續期”。這位負責人説,住宅滿70年後是否有償續期並無定論。“有償續期”的推測,也與制定《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相關條款的初衷不一致。 他所説的推測,就包括對“住宅滿70年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的‘無償自動續期’”的專家解讀。媒體報道説,專家認為意見稿中刪除“無償”,可能帶來“有償續期”。 這位負責人稱,最初修改《土地管理法》是依據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精神,也是為了與《物權法》和其他法律相銜接。他説,《物權法》中也只&&“自動續期”。 《物權法》中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並無“無償”字樣。 “徵求意見稿只是面向內部徵求意見,甚至還不是向社會的公開徵求意見稿,更連上報稿都不算,所以爭論的意義不大。”該負責人&&,“自動續期”規定何時&&還沒有明確説法,而“按照國家規定自動續期”的表述,更非預示着國家將&&“自動續期”的相關規定。這位負責人稱,“有償”只是專家的推測,這種推測是不負責任的。
點評:70年後我們的房子怎麼辦?雖然要求現在就明確70年以後該交多少錢為時尚早,但究竟是有償還是無償,《物權法》或者《土地管理法》應該給出具體解釋。 對於老百姓來説,一生中買房的機會並不多,可能為一套房耗盡所有積蓄,甚至二三十年裏都將“背”着房貸過日子。然而,70年後,老百姓能否繼續住在自己的房子裏面,是否還住得起,心裏應該有個底。現在把70年後續期付費還是不付費、付多少的決定權留給了政府,可政府相關部門偏又不説清楚,老百姓能不疑慮重重、心懷忐忑嗎?所以國家職能部門應該以立法的方式明確解釋,來及時化解這一爭議,消除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