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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頗多費解的是,究竟是什麼理由讓曾經的“無償”頓時化為烏有?
《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將在年內審議。一份名為《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文件,開始在全國國土廳局系統“徵求意見”,總計49條新增法條赫然在列。49條新規當中,最受人關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本報昨日A11版)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房地産市場的繁榮,擁有私人住房的民眾與日俱增,由於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為70年,因此,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之後的續期成為了人們極其關注的問題。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而2008年國土資源部內部曾起草了《土地管理法》的“草案”,明確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到期之後自動無償續期。但現在這份在全國國土廳局系統“徵求意見”的意見稿,卻大筆一揮,刪除了“無償自動續期”,這意味着,民宅70年後續期,極可能要支付一筆不菲的“續期費”。 很不解的是,事涉民眾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為何僅在國土系統“徵求意見”而不是徵求民意?更令人頗多費解的是,究竟什麼理由讓曾經的“無償”化為烏有?據報道,在北京,已經有按1300元/平方米價格續期的説法流傳,高房價本就讓百姓生活負擔過重,好不容易攢錢買了套房,70年後續期如果還得交上一筆由有關部門自説自話而定的“續期費”,程序的正義和社會的公平何以體現? 在社會不斷發展的今天,牽涉到民眾利益的法律法規的制定,絕不能忽略民眾的聲音和權利,而對於私人住宅用地續期收費與否這麼嚴肅且涉及面極大的法律制定,更須慎重。我們期待,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最大限度地聽取民意、集中民智,使法律體現人民的意志而非部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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