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不能只針對“個人”
    2009-01-23    作者:江蘇 肖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重慶營管部稱,以前個人徵信系統主要收集市民與銀行打交道的信息,現在已開始採集非銀行信息——比如欠賬不還、其他經濟糾紛等。營管部與法院協商後,現已明確要把涉及市民經濟生活的判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央行已聯合國家多個部委下發通知,下一步可能把水電氣費等繳納情況載入個人信用檔案。”(1月22日《重慶晚報》)

  建立個人徵信系統是一件好事,理應受到社會讚揚。可是許多人都&&了擔憂和反對。為什麼呢?因為在個人徵信系統建立中,個人沒有發言權,而且這些徵信都是針對個人的,而對銀行和其他機構卻沒有限制。難怪有人反對,有人覺得不公。
  在世界許多國家,對信用都有法律進行規範。但在法律的名字中,我們看到都有這樣兩個字:公平。如美國的法律叫《公平信用報告法》。何謂公平,筆者認為,信用不僅僅是針對個人,還要針對銀行和其他機構。不能個人違反信用就記錄在案,而銀行等違反信用卻沒有任何後果,這能叫公平嗎?
  為了達到這樣的公平,許多國家都有針對銀行等機構的限制規定。如新加坡法律規定,如果銀行或其他金融發卡機構若違反了年薪最低要求,將被處以最多2.5萬新元(約合1.5萬美元)的罰款。如若再犯,將會被處以每天或部分時間最多2500新元(約合1518.5美元)的罰款。
  歐洲許多國家也有許多相關的規定,1998年10月生效的歐洲議會95/46號文件中規定,必須經過借款人的明確認可,方可徵集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法國的法律規定,不僅每次徵集信用信息時必須徵得借款人的書面同意,而且每次發布信用報告時必須再次得到本人書面認可。
  可是,我們的銀行在徵信方面卻從容得多,幾乎沒有什麼限制,想怎麼徵信就怎麼徵信。這難道不讓人擔憂嗎?如媒體報道,一些銀行還流出假鈔,一些電話費消費者常常交得不明不白,有的還通過欺騙消費者開通某個業務等,如果銀行在徵信方面權力不受限制,叫人怎能不擔憂呢?
  因此,信用不能只針對個人,有關部門對銀行等機構不守信用或影響信用的也要有針對性規定。只有公平的信用,才會讓人尊敬、讓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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