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售房”離價格違法有多遠?
    2008-12-22    魯生    來源:北京青年報

    據報道,近日恒大和萬科在南京的樓盤因為降價銷售,將受到物價部門和房管部門處罰。其中恒大綠洲花園被指“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屬於不正當競爭”。

    那麼,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南京恒大和萬科的“低價售房”行為離價格違法有多遠?“低於成本價銷售”就是“不正當競爭”嗎?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經營者“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或“因清償債務、轉産、歇業降價銷售商品”,而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價格法》規定,經營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應受行政處罰。這種價格違法行為被稱為“低價傾銷行為”。
    綜合兩部法律的規定,我們不難發現,“低價傾銷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主觀上必須有“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的目的和動機;二是客觀上必須有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了正常的生活經營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當前國內房地産市場普遍不景氣、商品房明顯滯銷、房地産商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下,不少房産商都在降價促銷以自保,從而規避資金鏈斷裂的巨大經營風險,有幾家房地産商還有能力和心思通過低價傾銷行為來圖謀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再者,僅憑一個樓盤的降價銷售就能發揮“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的作用,也有些小看其他房地産商的實力了。因此,如果沒有更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支持的話,僅憑南京恒大一個樓盤的低於成本價銷售,就認定其不正當競爭,在法律上很難成立。與此同時,長期積壓的商品房也毫無疑問屬於“積壓商品”,依法完全可以降價出售。
    另外,南京有關部門的處理程序也值得商榷。現行《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中要求,屬於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低價傾銷行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對於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低價傾銷行為,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調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低價傾銷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這意味着,南京恒大即使涉嫌“低價傾銷”,南京市物價部門和江寧區房管部門也無權進行認定和處罰,僅可以在省價格主管部門的委託下進行調查,最終至少由江蘇省價格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看來,南京個別房地産商的“低價售房”行為離違法尚遠,而南京相關職能部門的處罰行為卻離違法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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