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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12 作者:江西 魏文彪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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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南京市江寧區房産局局長周久耕通報了今年1至11月份江寧樓市的運行情況:江寧住宅平均房價為4913元/平方米,較去年同期反而上漲了12.8%。同時,他還透露了一個“驚人”的消息:“對於開發商低於成本價銷售樓盤,下一步將和物價部門一起對其進行查處,以防止爛尾樓的出現。”(12月12日《現代快報》) 《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有“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否則可以給予相應處罰。該規定受到必須是積壓商品等商品降價處理,以及降價是出於“排擠競爭對手”目的兩個條件的限制。眾所周知,當前房屋成交量大幅下跌,房地産市場積壓大量房屋,所以如果有開發商以低於成本價賣房,完全可能屬於降價處理積壓商品房行為;當前不少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所以,如果他們以低於成本價銷售房屋,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盡快回籠資金,而不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所以説,南京市江寧區房産局打算聯合有關部門處罰低於成本價賣房行為,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 在房屋積壓嚴重、資金面臨斷裂的情形下,開發商降價銷售乃至以低於成本價格賣房,實際上是開發商的一種自救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説,查處低於成本價賣房行為無異於是阻止部分開發商自救。房地産市場關聯到上下游諸多産業,房地産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對於穩定與促進經濟增長關係重大,而房地産市場要能實現穩定健康發展,除了需要政府通過減輕民眾購房負擔,降低房屋開發成本等舉措予以扶助之外,還需要輔以開發商主動調整房屋價格“自救”。部分地方政府如果真有誠意幫助開發商渡過難關,有誠意扶助房地産市場健康穩定發展,顯然就不但不應通過查處低於成本價賣房等行為阻止開發商“自救”,反而應當通過各種舉措鼓勵開發商採取主動調整房屋價格的行為。 開發商低於成本價賣房與出現爛尾樓並無必然&&,降價銷售甚至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減少爛尾樓的出現。其實,高價銷售房屋同樣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出現爛尾樓,所以減少爛尾樓的出現與處置爛尾樓,遵循的是另一套邏輯與監管辦法,查處低於成本價賣房並非防止爛尾樓出現的必選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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