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周正龍認錯 法官不能犯錯
    2008-11-21    作者:浩瀚    來源:經濟參考報
  其實,周正龍拍攝的到底是否真虎,早有鑒定結論,公眾心中也頗有數。人們關心的焦點是,一個農民能搞出如此逼真的相片,在這些相片的幕後,還有哪些“高人”沒有受審。如今,周正龍自己認錯了,並且不承認幕後有人。那麼,法官是否就可以就此打住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英美法係,被告人的供述特別重要,被告人享有沉默權,但一旦他們認罪,他們的供述就會直接作為證據採用;大陸法係實行的是職權主義,法官不是被動消極的旁聽者,而是負有查明真相的職責。
  1996年,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我們從完全的職權主義逐步向當事人主義轉變,強調了控辯雙方的舉證責任,加強了庭審的抗辯性。但是,法官仍然負有查明真相的職責。《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有疑問的證據,法官不能以被告人的口供直接定案,不能放棄查明真相的職責。
  檢察官更負有相應的職責。與英美法係檢察官作為純粹的控訴方、一方當事人不同的是,我國的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不是單純的當事人,負有客觀公正的義務,既負有查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也負有查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因此,檢察官應當用足夠的事實來説明周正龍幕後並無指使者、幫助者;即使起訴時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當庭審後公眾和辯護律師提出了相關問題時,也負有查明真相的職責,不能對這一問題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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