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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據稱為中國首部體系化的地方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在湖南正式施行。依此規定,縣級以上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必須嚴格遵循五個步驟: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決策,一律要進行聽證。
10月11日,中國首個地方政府推出的機動車限行令正式實施。根據這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北京市的私家車被勒令每週停駛一天。一項涉及數百萬人利益的公共政策,在沒有經過民主程序的情況下,在結束單雙號限行僅一週後就以通告的形式匆匆&&,從而引發輿論熱議。《檢察日報》於10月9日刊文質疑:尚未問民意,限行何太急?
北京市民對限行的意見如何呢?人民網提供了一個調查數據顯示:有93.1%的網民認為,私家車限行應提交市人大審議,通過之後方可實施。僅有2.4%的網友認為可由政府發布命令直接執行。儘管這一調查只是“一網之詞”,卻也反映出,在權力與權利的博弈上,絕大多數網民注重程序正義。反倒是我們的政府,屢屢在目的正確之下,有罔顧正當程序、恣意弄權之嫌。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權能。北京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對私家車採取禁行之策,無疑直接傷害了私家車主的財産所有權———即財産使用權。且先不論私家車限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單從程序上看,如果允許政府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公民的合法財産進行禁用,那麼財産權事實上就不存在了。今天政府以緩解交通擁堵為名限制私家車行駛,明天政府也可以打着節能的旗號限制空調的運轉。
目的正確並不等於手段正確。決策者不但應具備、更應尊重這一常識。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正式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私家車作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産,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皆受憲法保護,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任何機關、任何團體、任何個人均不得侵犯。普遍存在的一個誤解是,只要多數市民同意限行,私家車限行就應推行。然而在法治領域,對財産權的剝奪或限制,並不適用於民主原則。蔡定劍教授在《單雙號常態限行不適用民主表決》一文中對此已有專門論述,筆者深為讚同。以拆遷為例,即便是一個很破也很醜的房子,政府想要拆遷也應該與房屋的産權人進行協調,而不是讓全體市民來投票決定。又如,在財産權可由民主來票決的前提下,假設我們就是否同意將中國首富的全部財産平均分配給每位國民來投票,我以小人之心揣測,這個提議很可能會得到多數同意。但我們是否真能這麼做呢?!
政府不能一面大力扶持汽車産業,一面又限制汽車的使用。要限制,也必須經由正當的程序———比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中所提供的制度化解決方案: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當然,對於此類涉及私家車主重大利益的決策,還必須進行聽證。由於私家車限行在事實上剝奪了私家車的部分價值,政府必須提供適當的補償。儘管這些程序繁瑣而冗長,卻是法治的應有之義,是落實憲法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進行保護的應有之義。
不但北京的私家車限行應建立在程序正義之上,任何政府的決策都必須具備程序的正當性。“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這是道格拉斯大法官對正當程序的感慨。對於在法律傳統上正當程序理念極為缺乏的中國而言,要完成從實體正義向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並重的轉變,非一朝一夕所能達成。但湖南既已起步,北京及其他各省、市何妨跟進。所謂行政法治之路,正待從程序法治處破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