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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國內金融機構努力補救陷入金融風暴的問題理財産品:華安基金承諾捲入雷曼破産事件的QDII到期保本,香港多家銀行也積極回購雷曼迷你債券。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昨日&&,他已向全國人大、國務院和質檢總局等多個部門遞交申請書,建議修訂相關法律,使得金融理財缺陷産品也可以召回並問責,從而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其實,由於內地理財市場的制度環境與嚴格監管的香港市場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在離開具體市場環境的條件下,簡單地將同類的理財産品及其責任承擔方式予以對照,儘管可能會有所 啟發,但是並不一定會適合內地理財市場及其産品實際狀況。而具體到內地理財産品的管理,如果從市場責任分配角度講,也許可以這樣説,規範化的監管比召回更為迫切。
現有國內理財産品及其服務所面臨的問題,就如董正偉律師在上述報道中所説,不論在産品設計、宣傳、權利義務對應等方面,都在相當程度上存在着誇大、虛假乃至侵權等缺陷。而現在問題的關鍵是,我們首先應分清其中哪些問題屬於監管範圍?哪些又是屬於理財機構職業操守低下,甚至於喪失所造成的問題?只有在搞清市場責任的前提下,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以有些理財産品的誇大與虛假宣傳為例,凸出收益縮小風險的理財推銷方式,肯定為了誤導或引誘投資者做出錯誤的投資選擇。理財機構的目的無疑是為了謀取不當利益,而對虛假理財宣傳的監管應該是誰的責任?又應該由誰來規範?讓理財機構以良心發現為前提的“召回”方式,來自己管理自己顯然是不可能的,這也不符合市場監管應超脫利益關係的公正要求。
從管理有效性的立場看,目前的奶粉事件已經説明,由於不論是責令召回還是自行召回,其在時間上都應屬於已經産生危害後果的事後補救措施。從社會公正的觀點衡量,盡可能地在事前事中防止危害後果的發生,顯然更應該成為相關市場制度設計與安排的首要追求。
當然,筆者在此並非是想否定提出的“召回”缺陷理財産品的善意和初衷,而是想説,針對目前國內市場理財産品的現狀,或許到位、嚴格的市場監管遠要比“召回”更為重要和迫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