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收費升級背後的規則之亂
    2008-10-06    作者:周東飛    來源:瀟湘晨報

  美國的金融海嘯余波未平,中國的商業銀行們正掀起服務收費的又一次浪潮。有人説這是銀行卡免費時代的終結,因為全國性商業銀行中最後一張提供免費服務的銀行卡將從10月8日起開始收費。也有人説這是新的銀行卡交費時代的開始,因為此前一直免費提供的信用卡短信服務早已從9月1日起被一家銀行“升級”為有償服務。其實區別並不大,無非是在銀行和儲戶的利益天平上,指針更加偏向銀行而已。

  銀行服務收費不是自今日始,當初商業銀行紛紛開始對小額賬戶收取管理費的時候,他們給出的理由是大量小額賬戶佔用資源,影響銀行的經營效率。而此次一些銀行對於自己收費漲價的動機解釋是,為了向客戶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14家上市銀行公布的上半年財務報表卻顯示,上半年中間業務收入大幅增長,銀行卡手續費收入是最重要的來源之一。後者在前者中的佔比普遍高於20%,最高比例超過30%。在這個不恥於言利的時代,幻想著再以空洞説辭來愚民,既不道德亦不現實。
  收費並不是一個不能討論的問題。在信用卡的兩邊,銀行與客戶是債權與債務關係,收取銀行卡服務費似乎無可指摘,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它的項目和標準可以隨意自定。更為重要的是,以借記卡為標誌的儲蓄關係表現為另一種完全相反的情形。在這裡,儲戶是債權人,而銀行是債務人。銀行向儲戶借貸卻要向債主收取服務費,這多少顯得有些荒謬。它從利差中賺得的利潤不僅償還了它的付出,而且大有盈餘。在這種情況下再向儲戶收費,只能理解為不當得利。正因為銀行既借又貸,收費的情形和標準可能比較複雜,因此需要以科學完備的法規來進行規範。
  2003年底修改通過的《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此前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卻規定,對於銀行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有律師指出,這一“放任”的暫行辦法與《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存在明顯衝突,應當廢止或修改。但是,商業銀行自行決定大多數服務價格的該《辦法》,至今仍在暫行,並成為收費升級的依據。
  更加神奇的地方還在於,商業銀行關於免費終止、收費上漲的自行決定均具有溯及以往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儲戶自開戶之日起與銀行訂立借貸合同,這份合同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此後一方修改合同,必須徵得對方同意,否則合同的修改部分不具法律效力。但是,商業銀行對於免費的終止和收費項目的增加及收費標準的提高,大多是單方面修改格式合同。這種修改只能對此後簽約的儲戶有效,而不能對以往儲戶産生效力。今年9月,深圳某銀行自行更改小額賬戶標準並向老儲戶提高收費標準,被法院判處敗訴,即是對上述合同法原理的支持。至於某些銀行將免費自動“升級”為收費,並聲明客戶有“退訂自由”的做法,怎麼看都像是某些手機運營商的伎倆。
  或許某些商業銀行迫不及待地祭起加碼收費的大旗,與大洋彼岸銀行業嚴冬來臨不無關係,在經營的壓力乃至生存的壓力之下,技術動作可能會嚴重變形。這就需要裁判的及時提醒,美國金融危機的教訓之一是監管的漏洞,儘管不一定是對銀行收費的監管,但建立起包括收費在內的嚴密監管機制,對於確保銀行業的健康發展不是什麼壞事。何況,信譽與信心對於金融安危的價值並不小於看得見的資金,銀行對客戶的涸澤而漁只會産生相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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