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無不言]政府責任不能“賣”
    2008-09-19    呂曉宇 滕軍偉    來源:經濟參考報
  發生事故的新塔礦業公司所開採的塔山鐵礦産權原屬於臨汾鋼鐵公司,是經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公開拍賣購得的,但在其購買礦山資源後兩年多內,新塔礦業公司一直處於違法生産狀態,處於監管“真空”狀態,資源被“賣掉”的同時,社會責任、安全監管也被“賣”掉了。事故已經造成254人遇難、34人受傷,1000多人受災,令人心痛。 
  近些年,山西省搞了煤炭資源整合,許多煤礦經營者花了大價錢“購買”了煤炭資源,不少鐵礦也經過招、牌、挂的方式賣給了民營企業,各級政府和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産形勢大大看好,以為經營者花了大價錢就可以“自己監管自己”。但事故頻發的事實證明,礦産資源需求旺盛的當今,一些企業“唯利是圖”永遠排在“安全生産”的前面。 
  鐵礦老闆唯利是圖、不講安全,政府職能部門對違法生産“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礦山不是我的也不是國家的,礦山安全與我沒關係,死多少人也與我沒關係”,成為一些監管部門的潛&詞。“在其位不謀其政、任其職不盡其責”讓老百姓寒心。許多煤礦事故的發生原因和新塔礦業公司尾礦庫發生事故的原因如出一轍。企業違法違規生産、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所以,減少礦山安全事故的發生,首先必須明確政府的責任。政府是全社會的管理者,不論國企私企,其違法行為都應該受到制裁,而政府在監管方面不做為也要受到相應處罰。特別是要盡快完善對大小官員的問責制度,對那些“在其位不謀其政、任其職不盡其責”的幹部,要及時給予處理。否則,中央命令再多,也難真正落到實處。
  一條條鮮活的生活瞬間消逝,一個個幸福的家庭支離破碎。慘痛的事故説明,資源可以“賣”,但安全監管是政府的主體責任卻不能變。如果放任自流,重特大安全事故頻發的態勢將會變本加厲、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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