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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記者從多家航空公司獲悉,他們已收到國家發改委和民航局下發的“關於調整國內航線燃油附加費徵收標準的通知”。通知稱,自2008年7月1日起,800公里以下航線每位旅客燃油附加費徵收標準由60元提至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線每位旅客由100元提至150元。150元這一標準也創下了歷史新高(《新聞晨報》7月1日)。
對此,毫無疑問的是,在國際市場成品油價高居不下,而國內油價與其出現倒挂的市場情況下,適時、逐步地推進與理順國內油價形成機制,可以説不但是國內市場進步的需要,同時對國內經濟結構的轉換也能産生相應的積極推進影響。不過在此想提醒的是,至少到目前為止,這種油價政策的影響還只僅僅是人們基於經濟理論上的預期,而具體在市場,現有的油價政策到底産生了哪些影響?對市場機制與經濟結構的影響又是否正如決策部門所預期?應該説,這些都是需要由相應的政策性影響評估來證明。 在這,筆者之所以想提出這個兼具政策與市場性的問題,並不是出於對現有一些相關經濟理論或原理正確性的懷疑,而是基於國內經濟環境不同於其它發達國家的市場特徵──即市場競爭不充分。因為眾所周知的是,在市場競爭機制較為健全市場環境裏,油價的上調,在一般市場情況下都應該能起到促進行業加強管理、降低生産成本的作用,並最終達帶市場資源優化配置與經濟結構轉換的結果。然需要注意的是,由國內的石油壟斷與行政定價情況所決定,已有的油價情況已説明,當國內成品油價與國際油價倒挂,在國內一般是採取財政補貼或油價上調的方法來緩衝國際市場價格對國內的影響;而當國際油價與國內平衡時,又都是採用行政定價方式。如此,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防止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對國內經濟的不利影響。然若換個角度看,這樣的行政定價,是否能在實際上産生促進市場機制形成、及其資源配置優化作用,仍然要依賴於決策部門對國內市場狀況的準確把握,乃至對市場經濟機制的正確認識。而如果缺少了這樣的前提條件,或者在相關政策設計與安排時,沒有相應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的評估,那這樣的決策制度,其本身一開始就可能會存在不少缺陷。而如此的缺陷本應該是可以避免的。 再從市場效應角度講,價格作為一種市場供求關係信號,如果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價格的變動自會通過相應的傳導機制對市場産生相應的作用與影響。可與此相對照,由國內成品油的行政定價特徵決定,其價格變動的結果是否真的與決策部門所預料,或許説行政定價是否真的在市場産生了有利於市場機制與資源優化的作用,則不僅要依賴於決策機關對國內經濟現狀的準確認識,並且還由於經濟本身變化的不確定性,還要有賴於決策機制本身是否具有能夠應對相應變化的彈性制度安排。因為即便事前的決策是對的,可如沒有針對市場變化情況的應對機制安排,那政策的正確性也會因為不能適應情況變化而走樣,並走向政策預期的反面。 所以,面對國內油價的調整及其其它價格改革,不論從提高行政決策水平,還是從市場具體影響上看,對現有價格決策的影響作一點相關性評估,對國內市場經濟的進步與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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