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産權房”問題唯有立法才能解決
    2008-06-19    作者:舒聖祥    來源:大眾日報

  作為2007年中國房地産市場最熱門話題的“小産權房”問題,在建設部發布購房風險提示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禁令之後,就一直沒有下文。政府部門該如何面對“生米早已煮成熟飯”的違法小産權房,一直備受公眾關注。據《京華時報》報道,北京市發改委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有條件地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
  該如何來理解“有條件地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這與“小産權房合法化”之間又有怎樣的關係?一時之間,人們議論紛紛。大家似乎普遍傾向於將此“意見”看做是小産權房即將合法化的前兆。然而認真分析之後不難發現,“有條件地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與“小産權房合法化”並不能畫等號,而更像是一種基於無奈現實的“特事特辦”之舉。
  “有條件地允許”之“條件”被界定為“舊村已完成拆遷、農民已完成安置、綠化已基本實現”,更多屬於“務虛”的空泛措辭;真正的核心在於“已轉讓”三字,一下子就將被允許上市交易的範圍縮小為當前存量的小産權房。換言之,這一“意見”意在解決非常棘手的現有小産權房的身份問題,而無意於為根本解決小産權房問題提供出路。“意見”之下,有關部門可能採取兩個動作:一是嚴格執行建設部去年6月20日發布的叫停令,繼續關緊新建小産權房的大門;二是以行政法規方式變相給予市場上現存小産權房合法地位,以了結已既成事實的小産權房難題。這看似兩全其美,實則問題多多。
  個中關鍵在於,在法律未被修改之前,“有條件地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本身就找不到任何合法性依據,而是明顯有悖於現存法律。《土地管理法》規定不允許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産開發,《物權法》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政府部門憑什麼對存量小産權房“既往不咎”,而對新建小産權房嚴格禁止呢?
  小産權房出現已經十年有餘,且彼時之法律已然嚴格禁止,對“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理當同樣具有制約力;沒有任何理由把法律的執行按時間先後一分為二,先前違法的變相轉為合法,後面違法的才依法制裁。説白了,解決“小産權房”問題沒有什麼捷徑可走,而唯有直面問題的本質——要麼修改相關法律,承認小産權房的合法性;要麼嚴格執行現行法律,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小産權房”問題唯有通過立法途徑方能解決,行政手段的“特事特辦”終究難以逃脫違法嫌疑。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在回應“小産權房”問題時曾&&:國土資源部從1999年開始,就在全國不同地方,開展了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試驗、試點,現在正在不斷地總結經驗,在適當的時機再提交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立法來解決。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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