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後恢復重建要依法進行
    2008-06-10    新華社評論員    來源:經濟參考報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6月8日公布施行,為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方略,突發自然災害發生後的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也必須依法進行。國務院公布施行的條例,確立了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規定了一係列制度和措施,體現了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時代精神,是各地區、各部門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援、社會幫扶的方針和相關原則。條例對此提出了具體要求。1400多萬名被轉移群眾的妥善安置,是災後恢復重建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和緊迫任務。條例對過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點選址、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安置資金、物資和臨時住所的分配使用公開透明。
  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必須尊重科學、著眼未來。規劃是實施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對規劃的編制主體、原則、要求和程式,條例都已作出規范,並且要求吸收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參加,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幹部群眾的意見,批準的規劃要及時公布。調查評估是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前提條件和重要基礎,其科學性、準確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規劃的科學性、可行性,條例要求對地震災害進行調查評估、對毀損的重要公共設施工程品質進行鑒定。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責任。條例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災後恢復重建中的具體職責作了明確規定。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災後恢復重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援、協助、指導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條例還規定,災後恢復重建要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並規定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要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是順利開展災後恢復重建的重要保障。為了保證恢復重建資金的有效籌集,加大對恢復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條例明確了恢復重建的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原則,並對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工程品質監管作了嚴格規定。為了保證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還設專章對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管理和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災後恢復重建必須依法進行。各地區、各部門必須抓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災後恢復重建的部署,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安排各項工作,嚴格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依法開展恢復重建工作,堅決打好恢復重建這場硬仗,確保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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