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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25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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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要火化,必須有家屬的簽名同意,除非無名屍體或者患有急性傳染病的,這是常識。然而,湖南省江華縣政府有關方面,卻擅將“法律沒有允許的就可以幹”的解放思想理論活學活用。他們將在湖南省江華縣紀委調查期間非正常死亡的國土局原黨組書記唐家波,在沒有家屬同意的情形下,強行進行了火化。理由是“政府在制定預案前,學習過國家和湖南省有關殯葬條例,沒有説強制火化不行。”(據《南方都市報》) 公權力是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國家沒有授權給政府機關強行火化屍體的權力,那麼政府當然沒有強行火化屍體的權力,看來,江華縣政府一班人員真該好好普法了。
現代文明社會尊重死者家屬對死者的感情與權利。尊重死者,就是尊重每一個活着的公民,誰希望自己百年之後遭受侮辱、毀棄?尊重死者,也是尊重死者家屬的感情與權利,對於死者的侮辱、毀棄,就是對死者家屬的名譽和感情的踐踏。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侮辱屍體,火化屍體要家屬簽字。 普通公民擅自火化死者屍體,要麼定罪,要麼判賠,那麼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強行火化屍體就可以不負責任嗎?顯然不能這麼理解。如果強行火化屍體造成了刑事案件無法查清,那麼就應當定毀滅證據罪;如果案件本身已經查清,也不涉及侮辱屍體,那麼這種未經死者家屬簽字同意強行火化也傷害了家屬的感情,應當給予金錢賠償和賠禮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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