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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財政部制定的《自主創新産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和《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近日開始實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説,政府採購首購和訂購的産品應當具有首創和自主研發性質。首購産品編入目錄有效期內將優先採購。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強調,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本國産品。(2月24日《人民日報》)
由於使用國外技術需要支付相當的技術費用,我國相關企業利潤微薄,而且由於國外公司拒絕轉讓技術,所以我國部分企業難以擺脫受制於人的命運。面對這樣的情形,國內不少企業萌生了自主研發相關技術的想法。但是由於技術力量相對薄弱,技術上尚不夠成熟,國內一些企業自行研發的産品競爭力不是很強,許多技術與企業處於“踩”一下即可能垮塌、“拉”一把則可能扶搖直上的境地。在這種情形下,産品採購量很大的政府採購如能敞開大門、伸出援手,我國不少自主研發的技術與企業就可能絕處逢生,這樣就必定會進一步堅定這些企業走自主研發與創新道路的決心與信心,並對其他正致力於自主研發的企業起到激勵作用,從而推動我國自主創新事業的發展與進步。 政府優先採購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技術與産品,不但會促進那些已經走上自主創新之路企業的發展,而且還能“誘導”更多尚未自主創新的企業走自主創新的道路。因為政府採購是一塊相當大的蛋糕,沒有企業不“垂涎”,如果本國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産品在政府採購中享有優先權,則必定會有不少國內企業為分取其中一杯羹而摒棄原先依託國外技術的生存方式,改走依靠自主創新謀求發展之路,這樣一來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匯入自主創新的洪流當中來。政府優先採購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産品所以能夠發揮這樣的效用,是因為制定這樣的採購方略,相當於是政府在通過經濟手段引導企業走自主創新之路,這在政府不能強制企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無疑是有利於促進自主創新的一種明智而有效的辦法,其選擇的路徑與政府推行綠色採購制度大致類似。 近些年來,一些地方與項目的政府採購習慣於採購國外産品,而將包括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産品在內的國內産品拒之門外,這樣的做法不但是對於國內産品同等競爭權利的粗暴剝奪,而且不利於國家自主創新事業的發展。需要看到的是,一些地方與項目的政府採購所以拒絕國內産品,除了相關負責採購事宜人員盲目崇洋媚,看不起本國産品之外,很大程度上也與國外企業提供的商業賄賂更為隱蔽,更能假借諸如“出國考察”等名義遮人耳目地進行有關,所以政府優先採購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國內産品,難以寄希望於負責政府採購事宜人員的自覺,而必須通過&&相關規定予以明確,且必須規定對於歧視國內産品、擅自採購進口産品責任人的具體罰則。從這個意義上説,財政部制定並實施《自主創新産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和《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採購首購具有首創和自主研發性質的技術與産品,明確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本國産品,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與實施緊迫性。 對於公民個人來説,是選擇國外産品還是國內産品,是否選擇國內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産品,均是其個人自由,他人與政府不得干涉。但是政府負有促進本國企業與經濟發展及科技事業進步的職責,所以政府採購優先購買國內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産品,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正因為如此,政府採購優先採購本國産品是國際通行做法。我們看到,發達國家與地區都通過立法等手段硬性規定本國技術與産品在政府採購中的優先權,作為科技發展相對落後、經濟相對不發達的我國,就更有必要確立政府採購優先購買國産貨與自主創新産品的原則。 國家的發展最終要依靠科技進步,國家之間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科技水平的競爭,所以我國要能取得更大的發展與更長遠進步,要能在國際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就必須堅決走自主創新謀發展的道路,而我國自主創新能力要能不斷得到增強,需要政府採取多種途徑激發科研單位與企業的創新精神與意識。從這個意義上説,政府採購優先購買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國內産品,是促進我國自主創新發展事業中的重要一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