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貨如何才能不當政府採購“看客”?
    2008-02-25    作者:吳睿鶇    來源:紅網

  由財政部制定的《自主創新産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和《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近日開始實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解讀政府採購時稱,政府採購應該優先採購本國産品,擅自採購進口産品者要處罰。(2月24日《人民日報》)

  前些天,在廣州“兩會”上,曾有民營企業代表訴苦稱,自己企業自行創新的音響,在國內招標時殘遭“滑鐵盧”。如今,由財政部即將實施的兩項公共政策,無疑是力挺國有産品的“尚方寶劍”,可以想見的是,它的頒佈實施,不僅能確保國有品牌得到政府的優先採購,更為重要的是,它對扶持和保護民族工業的超常發展,會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
  通讀財政部制定的兩《辦法》,有兩個亮點令人耳目一新。其一,辦法中提出了“首購”新概念,並對“首購”産品符合條件,進行詳盡的規定;其二,建立起嚴厲政府問責機制。譬如,對於採購人未獲得財政部門採購進口産品核準,擅自採購進口産品的,或出具不實申請材料的行為,處以採購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顯然,這些硬性規定,為政府採購國內企業自主創新産品提供了剛性依據。
  其實,對於政府採購國貨,我們並非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早在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十條就明確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及其相關配套政策也提出,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産設備採購比例一般不得低於總價值的60%。
  遺憾的是,從採購活動的現實來看,這些規定尚未得到很好執行。儘管公眾值得期待的是,新辦法中的問責機制一旦啟動,國有産品時常被政府“拋棄”的現象,肯定會有很大改觀。但是,筆者以為,國貨不當政府採購“看客”,僅靠財政部頒佈實施這兩項制度政策,是遠遠不夠的,還需法律、財稅、金融以及反商業賄賂等措施,積極介入,齊吹“集結號”,多管齊下。
  首先,制定和完善政府採購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已經5年多了,可現在,該法的實施細則始終未面世於眾,所以,眼下要緊的是,儘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細則》,將鼓勵購買國貨的內容列入其中,以完善現行法律體系,加大對國貨和民族産業的保護力度;與此同時,不妨借鑒美國制定的《購買美國産品法》,也制定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購買中國産品法》,明確切規定政府必須承擔購買中國製造産品的義務,儘早填補這方面的法律空白。
  其次,&&一攬子財稅金融扶持政策。在財政激勵機制方面,政府可以對採購和使用國貨達到一定數額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對推行國貨成效顯著,且採購規模達到一定數額的地方政策給予重獎,凡符合認證條件的認證機構,政府要提供相應經費贊助,以促進國貨技術規範化標準等;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對自主創新産品實施一定的稅收優惠待遇,或實行一定比例的減稅;在金融信貸上,可以通過政策性銀行,以貼息、增加貸款額度的方式,促進生産和銷售先進節能産品、綠色産品、自主創新産品等企業的發展狀大。
  此外,一些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後,發生“醬缸化”變質,以打着商業考察、技術交流的幌子的暗箱操作,對政府採購集團進行商業賄賂,所以,職能部門要嚴厲打擊跨國公司,在政府採購領域內的商業賄賂,還政府採購“一片潔凈的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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