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保險”應當是強制責任險!
    2008-02-20    潘洪其    來源:大河報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2月18日透露,國家環保總局和保監會近日聯合發布《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正式確立了我國啟動“綠色保險”、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路線圖。(2月19日《人民日報》)

  當前,中國一方面存在污染事故頻繁發生的隱患,另一方面,污染事故發生後,由於善後處理缺乏機制保障,企業應承擔賠償和恢復環境責任往往難以落實,造成的環境破壞只能由政府花鉅資來治理,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補償,引發許多社會矛盾。為打破這種“企業違法污染獲利,環境損害政府埋單,社會承擔巨大代價”的惡性困境,建立有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迫在眉睫。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企業就可能發生的環境事故風險在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企業避免鉅額賠償的風險,污染受害者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濟和賠償。“綠色保險”堪稱一項國際慣例,美、德、英、法等發達國家和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都普遍實行這一制度。然而,這次環保總局和保監會聯合發布的只是一個“指導意見”,並不是詳細、嚴密的保險條款,對企業缺乏剛性的約束力。也就是説,無論環保部門和保監部門將“綠色保險”設計得再怎麼美妙,只要企業對此沒有興趣,缺乏投保的動力和自覺性,“綠色保險”就很難真正推開。
  很顯然,在現有格局下,企業出於減少成本的動機,也由於能夠估計到自己萬一發生污染事故可能承受的相當有限的風險,一般都不會主動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有點像一般車主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情形——如果沒有法律強制,多數車主大約都不會主動投保。所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必要借鑒機動車三者險的做法,以立法形式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明確為強制責任險,凡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相關企業,必須無條件購買。
  環保總局、保監會&&,將進一步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推動在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環保法律法規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條件成熟時爭取&&環境責任保險的專門法規。這些努力圍繞着一個中心環節,就是為作為環境經濟政策的“綠色保險”增加更堅實的法律保障(包括將“綠色保險”確立為強制或準強制的險種)。事實上,不獨“綠色保險”如此,此前已經推出的生態補償、“綠色信貸”,以及稍後即將&&的“綠色證券”等一系列環境經濟政策,都共同面臨着法律保障不足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環境經濟政策將大打折扣。
  中國環境污染形勢日趨嚴重,巨大的代價令政府、社會和人民再也承受不起。現在,該是法律保障手段全面發力,為治理環境污染出狠招、下猛藥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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