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快遞服務最低標準成為最高標準
    2008-01-25    作者:沈若愚    來源:東方早報

  近期,有消費者向上海市消保委反映,一些快遞企業以執行新實施的《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為由,降低了對遺失快遞物品的賠償額。原先這些快遞企業承諾,對於未採取保價寄遞的信件,如在運輸環節中遺失,將給予兩百到三百元不等的賠償。現在,他們卻以執行《標準》為由,將承諾中的賠償額度降低為快遞費用的3倍,甚至更低。上海市消保委發出今年第1號消費警示,認為這種做法沒有依據。(1月22日《新聞午報》)

  但是,快遞企業卻拿出了國家郵政局《關於發布〈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的通知》,其中明確了快件的賠償限額,一般只是服務費用的2倍。如果按照這個通知的精神,那麼上海這些把賠償額度定為服務費用3倍的企業,還是不錯的。沒有標準的時候,消費者希望&&標準,現在&&了標準,消費者卻反而感到吃虧了。
  原因其實不難解釋。這個《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本身只是一個推薦的標準,國家郵政局鼓勵企業制定高於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促使企業加強自律,提高自身素質。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一點往往會被媒體、消費者有意或者無意的忽視、誤解;一些相關企業更是會引用對自己有利的條目把最低標準當作最高標準,而對那些對自己不利的條目,加以選擇性的漠視,或者堂而皇之地指出這是推薦標準,而不是強制標準。
  對於這樣的問題,其實應該在《標準》制定時有所預見,並加以規範,比如在明確快件丟失賠償時,在“對於沒有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這一條文的後面,加上“鼓勵相關快遞服務組織設置更高的賠償標準”之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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