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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1 作者:肖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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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徵收不是以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個人為單位。這樣的徵收方式不能不説有一定的不公。
這種不公,廣東省全國政協委員陳開枝就舉了個例子。陳開枝説,兩對夫婦,總收入都是3000元。一對夫婦,妻子失業,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1600元的免徵額,另外1400元要繳個稅;而另一對夫婦各收入1500元,兩人的收入都達不到個稅起徵點,他們則不需要繳稅。同樣收入的納稅人負擔不同,比如贍養人口數,有勞動能力人口的就業情況不同等,而費用扣除額相同。這樣一來,以稅收調節社會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體現社會公平的作用難以充分體現。
我們為什麼不能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國家稅務總局官員&&,以家庭為單位綜合徵收個稅雖然是稅改的發展目標,但在目前還不現實。“不現實”是由於“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財産申報具有透明度,而目前中國對某一個人的收入狀況尚且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對夫妻倆的收入有一個總體把握,就更困難了。” 其實在二套房貸以戶為單位認定上也是很難的。因為這涉及到婚姻狀況,需要公安和民政部門提供的信息,商業銀行的原始資料上可能也有這些,但上傳聯網的數據庫裏沒有。以家庭為單位的認定辦法涉及到多個部門之間信息不能共享的問題,執行起來難免會有一定的漏洞。這樣的難度並不比個稅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少多少。 在個稅上,我們也希望,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徵收方式。儘管有些操作上的困難,但它是更公平、合理的,應該往這方向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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