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環境污染須更多推行“一票否決”
    2007-10-15    阮佔江(北京 記者)    來源:新京報

  實行更為嚴格的懲罰制度,其實還只是一種事後行為。如果都要等到各種污染已經發生之後再採取行動,不僅需要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而且也很有可能無濟於事。

  今後,瀋陽污染企業在生産過程中超標排放會面臨“一票否決”。瀋陽市環保局向全市109家重點水污染源企業進行了通報,明確&&從現在開始加大力度,實施水污染物減排“加壓”行動。(10月14日《瀋陽日報》)

  事後諸葛,遠不如未雨綢繆。某種程度上,污染成了當今生活的“癌症”,諸如長江、太湖、淮河等中華民族的生命之源遭受污染的報道不斷披露於報端。儘管超標排污、閒置治污設施、偷排污水等各種生産中的環境違法現象日益嚴重的原因確實是複雜而多方面的,但從根本上來説,相關法律制度本身的相對乏力,以及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的執法管理不力,顯然是其中較為主要和關鍵的原因。一句話,在污染源形成之前,尚缺乏環保的一票否決制。
  不難發現,在具體的日常生産之中,由於一些企業通過賄賂少數政府官員,架空弱化了必要的行政監管;由於一些政府官員自身進行權力尋租,主動放棄了必要的執法監管;由於在畸形的政績考核和激勵機制下,一些地方官員過多追逐一時的經濟發展指標,無暇顧及長遠的利益;由於我國環境保護和治理過程中還存在着守法成本明顯過高,違法成本明顯過低的現實尷尬局面,如今各地在不同程度上出現了企業肆意排放、執法者無可奈何的嚴峻現象。
  因此,要想從根本上遏制我國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現狀,就必須更多地推行更為嚴格的環保鐵腕政策。而這不僅需要有關方面更為嚴格地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增加法律的嚴肅性;需要盡快糾正和修改那種違法行為罰款數額偏低的現狀,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甚至考慮引入懲戒性賠償制度,讓污染企業傾家蕩産、血本無歸,給守法者以希望和信心,也迫切需要更多地加強和強化那種事前的執法監管行為。
  不難發現,即便今後實行那種更為嚴格的懲罰制度,但其實還只是一種事後行為。如果都要等到各種污染已經發生之後再採取行動,不僅需要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去進行修補,而且也很有可能無濟於事。因此,今後的環境保護顯然更需要對那些在生産過程中超標排放,或未經環保審批就進行生産的企業進行“一票否決”。因為實行這種“一票否決”,其實就是在將污染控制的陣地進行了前移,必然能更多地減少各種事實污染行為,從而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各種污染。
  今後,污染企業如在生産過程中超標排放,或未經環保審批就進行生産,應更堅定地走環保“一票否決”之路,被掛牌督辦、限期治理、接受高額罰單,甚至在銀行貸款方面受到限制。推行“一票否決”的鐵腕政策,本身難免會使地方經濟發展遭遇一定的損失,難免會遭受各種現實的利益阻力。但是,只有更多地推行這種鐵腕政策,才能産生更大、更廣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不再讓污染使人痛心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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