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種收費讓公眾欲辯而無言,因為它們都有着足夠正義的理由。日前,從杭州和深圳分別傳出消息,兩個城市將部分收取“交通擁堵費”,以緩解城市交通壓力,改善城市空氣環境。(9月21日《新聞晚報》)廣州市則把中心城區徵收“交通擁擠費”的時間設定在2020年,眼下要兌現的一項調節性收費是,出賣經濟適用房收益的80%要上交市財政。在杭州,這一比例是55%。(同日《羊城晚報》)
交通擁堵費是為了緩解交通壓力,土地增值費是為了遏制住房炒作,可以説這樣的徵收目的由不得你不贊成。在此之前,還有所謂“階梯式水價”的説法,就是靠漲價來促進節約用水。歸結起來,種種收費行為都是為了老百姓好,拿出一個像樣的反對理由還真難。不過,所有這些調節性收費似乎都忽略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這樣一大筆錢將怎樣來花? 調節性收費靠懲罰達到遏制某種行為的目的,它並非天然合理。比如水價,本來目前的水價已經足夠支付供水企業的成本,實行階梯性水價必然産生企業收入的溢出。儘管收費可以找到“節約用水”的高尚理由,但這部分額外之財卻不具備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如何用這筆錢,是一個大問題。交通擁堵費和土地增值費也一樣,它們的徵收都將帶來兩個後果,一是有可能緩解交通擁堵和炒房問題本身,二是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前者是目的,後者卻是連帶收益。政府如果對這部分連帶收益默不作聲,顯然體現不出政府的道義。 在準備徵收交通擁堵費之前,有關方面對倫敦等城市徵收交通擁堵費的做法大力宣揚,我們所聽到的幾乎全是收費帶來的交通狀況改善。然而,這筆費用徵收之後作了怎樣的用途,似乎無人提及也無人過問。也許人們是基於這樣的良好願望:收費增加的是政府財政收入,增長的是全體公眾的福祉。這只是理論上的推斷,現實則複雜得多。當初向個體戶徵收的管理費,本來要求取之於個體戶用之於個體戶,如今卻成了一些工商部門的“小金庫”和“養人費”。(9月18日《中國青年報》)在財經體制尚不嚴密的情況下,制度設計時的小漏洞幾乎必然帶來日後操作層面的大麻煩。 收取交通擁堵費,本意是為了緩解交通壓力,但如果擁堵費的用途不作嚴格界定,那麼它很有可能成為一種致命誘惑,某些地方政府會隨意擴大徵收的範圍和標準。到那時,最初的目的將被人淡忘,只留下沉重的負擔讓公眾疼痛。這樣的事例,並不罕見。水價、電價、油價之類的上漲,有關部門都可以找一個“節約資源”的由頭,核心的問題仍然是緊緊抓住那部分額外的收益。政府不能為逐利而存在,財政的最高追求應該是收支平衡,因此額外的收益必須有正當的、明確的投入方向。 其實,按照自然公平的原則來看,交通擁堵費當然要用於改善道路交通條件,土地增值費也應當用於廉租房、經適房的建設投入,漲價的水電費至少要用於補貼困難群體。在這些大方向之外,還應當有細緻的計劃和嚴密的保障措施,以確保調節性收費不被瓜分或濫用。遺憾的,已經準備徵收擁堵費、增值費的城市,對此幾乎未着一字。因此,我們的追問也許並不多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