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污染者付費更要讓受害者獲償
    2007-09-11    作者:王攀    來源:燕趙都市報

  “從發達國家的實踐歷程可以看出,建立和實施一套全方位、多領域、全局性的宏觀環境經濟政策,能以較低的成本達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在9月9日召開的“第十二屆綠色中國論壇”上,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介紹了環境經濟政策在國外的實踐。潘岳説,污染者付費是國際慣例。(《第一財經日報》9月10日)

  污染問題,涉及排污企業、地方政府、周邊群眾的三方利益。企業排污,群眾受損,為了稅收,政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成了保護傘———這是治污難的關鍵。近幾年,排污企業和受損群眾發生環保衝突,甚至引起上訪、上訴現象,與其説是村民的環保意識提高了,不如説是企業和群眾在利益上沒有達成妥協,雙方的互惠關係破裂所致。
  9月號《讀書》雜誌上,一篇《市場“脫嵌”與環境衝突》的文章指出,在很多地方,村民和企業近些年之所以出現環保衝突,原因在於:過去企業對受損的村民進行了補償,比如,提供就業崗位、對農田損失進行賠償、免費提供用電等,但後來由於企業改制,企業老闆拒絕繼續履行這些義務,受污染的村民自然不願意了,於是才有因污染而出現的環保衝突。
  污染企業和受損群眾如何實現污染下的互惠關係,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由於受污染的群眾還沒有足夠的經濟條件來純粹地談環保,對他們來説,田園牧歌式的環境固然可愛,但生存更為緊要———如果一定程度的污染不直接危及生命,哪怕高於國家標準,也是可以接受的。倘若站在村民立場上來考慮,我們必須承認,村民這樣的行為是理性的。
  而地方政府和污染企業的利益關係則更為直接。儘管一些污染企業在破壞當地的生態環境,但同時也在為當地政府提供稅收來源,這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環保執法問題。於是,地方政府對污染企業採取默認的態度,甚至遇到上級來檢查,還會為污染企業打掩護。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並非不知道污染企業的危害,但企業的稅收回報讓地方政府手軟、嘴短。
  的確,讓污染者付費,以經濟政策促使企業控制污染,這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問題是,污染者付費後,如何平衡企業與受損群眾、企業與當地政府之間的關係,仍舊是一個亟須解決的問題。污染者付費,此處的費用是進入國家財政,還是進入地方財政?污染企業付費後,會不會不再對當地群眾進行補償?這些費用如何對受損群眾進行補貼?
  在筆者看來,污染者付費沒有問題,問題是這些費用既然是因為破壞當地生態環境、危及周邊群眾利益而發生的費用,不妨就用來治理當地生態環境和補償遭污染威脅的群眾。如果這些費用不能用於當地環境治理和受損群眾,而污染企業再拒絕對當地群眾進行補償,那麼就不可避免地在群眾和企業之間出現環保衝突,這顯然不利於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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