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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6 作者:叢誠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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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徵收物業稅,似乎已成了房地産調控的撒手锏。日前,由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撰寫的有關繼續加強房地産調控的報告中,針對目前部分大中城市房地産價格持續快速攀升的問題,建議選擇部分城市做試點,盡快徵收物業稅。開徵物業稅,是試圖通過提高住房保有成本,擠壓投資行為,進而抑制住房總體需求,起到抑制房價作用。這一調控邏輯,與徵收交易營業稅、轉讓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提高交易成本以抑制住房投資需求的思路有些類似。 實踐表明,交易環節的稅收,由於容易通過交易去轉嫁,調控作用大打折扣,反而抬升了房價。物業稅是住房保有狀態的稅收,雖不存在轉嫁機制,但與現行70年使用權的城鎮住宅土地出讓金制度存在根本衝突,還存在如何區分自住和非自住住房的技術困難,也並非十全十美。最為關鍵的是,若因調控而開徵物業稅,在本質上將歪曲物業稅這一稅種的本意。物業稅在根本意義上,是政府公共財政透明化運作的産物,而這一基礎在我國尚不存在。 物業稅在美國、加拿大、英國、新西蘭等國家,屬於地方稅種之一,徵稅對像是地方行政區域內的地上所有建築物,一般一年徵收一次。物業稅計徵稅額大小取決於持有物業的當年估價和公布稅率的乘積,物業估價一般由地方政府下設的物業價值評估機構,按照市場行情每年予以周期性評估確定,稅率則每年調整公布,由地方稅務部門將年度物業稅總收入除以當地所有建築物估價總和,倒推計算得出物業平均徵稅率。在這裡,年度物業稅總收入是關鍵,簡單地説,年度物業稅總收入一般就是地方當年公共財政收支預算的差額,也就是説,由物業稅收入來填充地方財政入不敷出的不足部分。 那麼為什麼要把向地方所有不動産徵收“物業稅”,作為地方稅收的最後來源呢?這是因為地方公共財政的作用是要提供地方性的公共産品和服務,比如道路維護、交通秩序、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等。在一定意義上,作為不動産所有人,在這個地方擁有的物業價值,與政府提供的這些公共服務具有密切關係,物業價值越大就應該分攤更多的公共服務成本。 從國外物業稅運作實踐來看,物業稅徵收與否和稅率大小,主要取決於除去物業稅以外的地方稅收與公共支出狀況,物業稅在公共財政收支倒挂和盈餘之間起到調節作用。正因如此,國外的絕大部分城市在公布當年物業稅率的同時,總是把地方公共財政的收支詳細財務狀況予以同時公開,接受廣大納稅者的查詢和監督。當然,在北歐一些國家,比如瑞典,物業稅是作為財産稅的一種,被賦予了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和抑制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的作用,但這些國家的土地制度與住房模式,與我國目前實行的七十年住宅土地出讓金一次性徵收制度以及由開發商建房銷售為主導的商業化住房模式存在天壤之別。 我國地方稅政運作距離公開透明的要求還有差距,從與國際接軌的意義上來説,開徵物業稅將會直接挑戰地方稅政的公開透明度。即使出於房地産調控考慮,在我國開徵物業稅,其對房價影響也僅為一次性的。因為一旦當物業稅徵收成為住房制度和房地産市場架構內的常態,市場房價的上升或是下跌,一定會由比物業稅更為重要的因素比如土地供應制度、市場供求關係和國民經濟景氣因素來綜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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