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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經公開徵求意見之後於28日正式&&。《辦法》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將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挂鉤浮動機制,而之前草案中備受輿論質疑的“交強險費率與交通違法行為挂鉤”的條款已被刪除。另外,正式&&的辦法與草案相比,還擴大了費率因交通違法少下浮的比例,縮小了因交通違法多上浮的比例。(6月28日新華網)
表面上看來,之前輿論對草案中“交強險費率與交通違法行為挂鉤”條款的強烈質疑讓有關部門最終讓了步———不僅沒把“交強險費率與交通違法行為挂鉤”列入最終實施的辦法,而且還擴大了下浮的比例,縮小上浮的比例。
但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卻依然沒有解決,那就是:交強險能不能附屬促進交通守法的責任?
我們看到,兩部門在確定了最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後,並沒有就為何取消“交強險費率與交通違法行為挂鉤”條款向人們作出詳細的解釋。但公眾想知道,草案中“交強險費率與交通違法行為挂鉤”的條款究竟是什麼原因沒能進入最終的規定。要知道,不明不白的權利來得容易,往往失去得更容易。
是強大的輿論壓力讓兩部門暫時讓步了嗎?或者是兩部門終於意識到交強險是一個強制性的保險,不應該附屬促進交通安全的義務嗎?但好像又不是,如果兩部門已意識到了這一點,那就應該清清楚楚地告訴大家。
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的制定過程,始終伴隨着各方的激烈爭論,質疑方比較一致的看法是:交強險除了起到強制保險的作用之外,不應該附屬其他的功能,否則的話,就是對投保人進行缺少法律依據的二次處罰了。最終&&的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在這個問題上作出了一些妥協,但這種含糊其詞的妥協顯然還不是公眾需要的全部。希望兩部門明明白白地告訴公眾,取消“交強險費率與交通違法行為挂鉤”,是不是意味着已經意識到給交強險強加附屬功能是不合情理的。如果是,我們的疑問就是,為什麼還要留一個“交強險與交通事故率挂鉤”的尾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