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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08 作者:趙文斌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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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目前大多數金融機構是炒作理財産品來佔領市場的,目的在於達到某集團和其個人的短期利益,這樣做的根本原因在於風險不清責任不明。 嚴格意義上的理財是為了實現個人全部財務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協調一致的總體計劃,由此派生的個人理財品種大致可以分為個人資産品種和個人負債品種,共同基金、股票、債券、存款和人壽保險等屬於個人資産品種,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個人消費信貸則屬於個人負債品種。但是市場理財産品之亂,比比皆是,幫別人炒股叫理財、賣保險叫理財、銀行推銷産品也叫理財,乃至於信用卡理財、外匯理財、信託理財、黃金理財、典當融資理財等,只要涉及金錢的行為現在統統被冠以“理財”之頭銜。這是金融機構炒作的結果。 金融機構賣理財産品,個人買理財産品,目的都只有一個,就是為了投資增值。金融機構和個人在對市場評估權衡後,按理説會在追求最優化的同時,自動選擇規避風險,總體利益應該趨於一致。但現在市場上的理財産品不僅零星和瑣碎,而且混亂。金融機構不僅不能提供專業理財服務,更多的是基於理財的名義來推銷自己的産品,使得各類理財品種根本不能置於總體計劃之下,資金不能被合理安排,既有可能達不到客戶的保障需求,也可能達不到客戶對資金增值的需求。這是各個銀行爭奪資金佔領市場的結果。 風險不清責任不明,既和我國市場的基礎有關,又和銀行的具體工作方式有關。在我國,這方面的基礎性薄弱,一是理財的規範性操作規定不夠,雖然有了《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綜合理財業務風險指引》等規定,但這些規定的條款更多是從金融機構單方面出發,沒有從雙方面全面來規範;二是個人對理財産品的知識還普遍缺乏,甚至有人將從銀行購買理財産品與在銀行存款視為同樣的行為,認為都有銀行的信譽作擔保,沒有風險。事實上,購買理財産品是一種投資行為,與存款截然不同。銀行的理財産品依附於特定的市場條件和産品結構,與市場緊密相連,不僅存在收益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而且有本金風險。 銀行銷售人員在推銷理財産品時,理應有責任向消費者充分提示風險和講明結構。而且對於一些長期投資的産品,客戶一旦出現資金問題,銀行同樣要承擔風險。銀行含糊其詞的做法,其實是一種處於自身目的的有意誤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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