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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是對象非上市公司,企業真實信息難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因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風險相對較大。也正因如此,私人股權投資對基金管理人的要求非常高。因此,為對管理人進行激勵,在制度設計上,私募股權基金一般都會採取有限合夥的制度安排,即管理人作為一般合夥人,只承擔少部分出資,而在收益分配上,基金利潤的20%要作為提成支付給一般合夥人。 這種制度設計考慮了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資本價值。但相對於財務資本而言,人力資本還具有難以量化和難於監督的特點。因而,國際上對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一般都比較寬鬆,以行業自律為主。而相比之下,對股權基金投資者的要求則比較高。 在中國,私人股權投資還是個新生的事物。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國內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三種形式存在:一種是通過信託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第二種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産業基金,這類基金數量非常少,迄今為止只有中瑞、中國東盟、中比三隻合資産業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産業基金;第三種是各種類型的創業投資公司以及投資顧問或諮詢公司等。隨着《合夥企業法》的修訂,有限合夥制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也將發展起來。 根據以上的分析,考慮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特點,我國應當加強投資人的監管而放寬對管理人的監管。但是,我國現有監管機制仍然是對管理人監管要嚴於投資人。比如,信託業在經過第五次整頓之後,全國只餘下56家牌照,這使得信託的進入門檻很高;而公司型的産業基金雖然規模較大,但需要國務院特批,短期內難以市場化;2006年&&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則在實收資本、管理層資格認定等方面對創業投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這種體制的形成有着歷史原因,一方面是考慮到中國資本市場發展時間還不長,合格的基金管理人還不多;另一方面,在信託責任的法律和社會環境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如果不對管理人加以嚴格監管,會鼓勵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行為。對管理人嚴格監管的一個潛&詞就是投資人不能進行很好的“自我保護”,奉行的仍然是以穩定為主的理念,這不利於私人股權投資行業的創新發展。 最近幾年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迅速,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等已經集聚了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專業投行人才,並且隨着一些國際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業務的發展,也出現了一批既有國際經驗又熟悉國內企業的基金管理人。不僅如此,保險公司、銀行等直接投資也已放開,這些機構無論從監督管理還是風險承擔的角度上看,都算得上是成熟的合格投資人。這也就是説,從投資人和管理人兩個層面來看,通過市場對管理人進行選擇的機制已經出現。現有的法律加上市場聲譽約束,以及投資人的用腳投票機制,也可以大大降低管理人的道德風險。
(無錫國聯集團副總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