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獲退百萬財産”與官員財産申報
    2007-05-24    張貴峰    來源:濟南時報

  近日,備受關注的郝和平案終審宣判,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前司長郝和平被北京市高院判處15年有期徒刑。同時,高院採納了郝和平本人的意見,在追繳其百萬元受賄款物、沒收20萬元個人財産後,發還了郝和平夫婦案發後被扣的其餘100多萬元個人財産(5月23日《京華時報》)。

  對於這樣一個“退還財産”判決,有法律專家&&,“退回與犯罪無關的個人財産,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道主義、文明司法的體現”。然而,網上網友們對此更多流露出的卻是疑惑——“100多萬哪來的?都是工資嗎?”
  其實,單純從法理上看,説退還貪官與犯罪無關的個人財産,“是法律的基本要求”,體現“文明司法”,應該是不錯的。
  可既然如此,為什麼公眾還是有疑問呢?在筆者看來,問題或許就出在“退回與犯罪無關的個人財産”中“無關”這樣一個關鍵詞上。很明顯,如果被退還的財産確係與犯罪無關的合法財産,那麼依法退還,當然毫無問題。但是,如果這些財産是否與犯罪無關,無法得到有效或者具有説服力的證明,那麼,此一退還的正當性,就很難不遭人懷疑乃至詬病了。
  許多法治成熟國家的反貪和治官經驗都表明,要保證官員個人財産收入合法與非法界限的清晰明確,一個前提必不可少,那就是建立官員財産申報制度。依據這樣一個制度,政府官員尤其是掌握重要公權力的高級官員,必須定期向社會公開包括其家人在內的全部財産收入、不得隱瞞,否則,無論所隱瞞的財産是否合法,其隱瞞行為本身就構成了違法。容易看出,遵循這一制度,不僅極大地方便了社會公眾對官員財産的監督,有利於從源頭上遏制官員進行權錢交易的內在動力,而且對於官員自身來説,這事實上也是宣示和證明其財産合法性或者説清白的一個重要方式。
  但遺憾的是,目前我們還沒有一個上述意義上的官員財産申報制度,甚至於在不少地方,官員工資究竟是多少,公眾也不甚了然,或者乾脆被視為是不得公開的官員個人隱私,更不用説,官員們其他名目繁多的收入如福利、補貼、補助等等的詳情了。這樣一來,官員的合法收入到底有多少,甄別的依據、標準是什麼,自然便成為一件相當曖昧不清的事情,而在此種曖昧下,一個貪官案發之後,其財産收入究竟哪些是“與犯罪無關的”,哪些又是“有關”的,當然也就很難作出完全徹底且具有足夠公信力的分割。具體到郝和平案,網友提出“100多萬哪來的”、“名貴手錶6塊,是他自己掏錢買的嗎”等質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