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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與居民用電關係密切的《居民供用電合同》(徵求意見稿)近日已經&&並且徵求意見完畢,有望在今年&&。此舉標誌着多年來居民用電無合同、只交電費不能索賠的歷史將告結束。
供電、用電雙方長年不簽訂任何合同,不通過合同確立契約關係,這種現象在視契約為基本元素的西方社會是難以想像的。不僅供電,像供水、天然氣等等,也存在着這種現象。由於合同缺位,處於壟斷地位的企業經常通過各種手段侵害消費者權益,即使明知權益被侵害,消費者也常常無法提起訴訟。
此前電監會對全國供電企業的供電服務進行檢查,結果顯示:部分供電企業在電價收費上不規範,把保險費等其它名目費用加收在電費上;一些供電企業甚至自行下文對城鎮用戶每戶每月加收1度電費,安裝照明燈、煤氣表等用電設施。這些延伸費用缺乏收費依據,違法了國家相關規定。供電企業處於自然壟斷狀態,與用電居民相比是絕對的強勢者,倘若沒有合同的制約,供電企業通過侵害居民權益牟取私利的衝動就會變得非常強烈。《法制日報》曾披露,1998年和1999年兩年,電力行業就違法收取27.4億元。
因此,需要通過合同,使供電企業和用電居民形成法律框架下的契約關係,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維權。《居民供用電合同》(徵求意見稿)的&&,積極意義正在於此。合同強調的是一種平等的關係,一方當事人(在目前的狀態下,這裡更多的是指壟斷者)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一旦平等的契約關係通過合同的形式得以確立,居民就有了通過訴訟維權的權利。
當然,供電企業面向千家萬戶,不可能做到一戶一協商,無論是從成本考慮還是從效率的角度考慮,都只能通過格式合同來確立壟斷的供電企業與用電居民之間的法律關係。必須認識到,供電企業是處於強勢地位的壟斷企業,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不能將它等同於一般企業來對待,也不能讓它完全享有普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的全部權利,否則,供電企業就可能借助壟斷優勢侵害處於弱勢的用電居民的權益。
供電合同必須對壟斷企業進行更多更嚴厲的制約。但是,目前的《居民供用電合同》(徵求意見稿)尚不能充分體現出這一點。比如,它規定,“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如果按年計算,違約金高達36.5%,是銀行一年定期利息的20倍左右。這種處罰對於處於弱勢一方的居民是否公平?
同時,該意見稿規定:“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照居民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難看出,居民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非常明確和具體的———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而對於壟斷的供電企業則是模糊不清的,僅僅説“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法”倘若是指電力部門制定的法律,那麼,遭受損失的居民的權益就很難得到平等保護。
《居民供用電合同》(徵求意見稿)的&&,對於緊接其後的供水、供氣等行業與居民合同關係的確立有着示範意義,必須考慮壟斷這一因素,加大對弱勢者的保護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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