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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要求,從2月1日起,全國各地要正式向房地産開發企業徵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稅。此稅種於1993年設立,但以前未嚴格執行徵收。業內人士&&,這一政策將進一步縮小房地産企業盈利空間,但對於房價不會有直接影響。(1月17日《東方早報》)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而就其值部分徵收的一種稅。既然此稅早於1993年設立,各地為何14年不嚴格執行?還有多少稅種因了其中的“奧秘”而有如此大的操作彈性?國家政策不是“橡皮泥”,不嚴格執行,養肥了多少房地産商不談,對現在進入的房地産商來説似乎並不公平,對房地産業的暴利更是推波助瀾。
而現在嚴格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時機一定就比14年前成熟了嗎?在筆者看來,國家政策&&的初衷也許沒錯,但徵收土地增值稅“不會直接影響房價”之説,卻完全不能讓人信服。在房價居高不下、節節攀升的情況下,增值稅與暴利相比,簡直就微不足道,給開發商施壓從何談起?縮小房地産企業盈利空間也不現實。不能採取有效措施抑制房價,還廣為徵收土地增值稅,房價下跌便成了更遙遠的夢想。
在筆者看來,向開發商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房價的影響大着哩,難道非要老百姓直接向稅務部門交納土地增值稅才叫“直接影響”?轉嫁成本這樣的“間接影響”難道就可以忽略不計嗎?政府向開發商徵土地增值稅等等,或者向購房者徵稅,兩者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土地增值稅等稅收的主要承擔者絕對是廣大購房者。
這是因為:一方面,根據經濟學原理,稅收契子肯定要由需求或供給方來承擔,關鍵是這種關係主要是掌握在哪一方,在現在的房地産業,這種主動關係明顯掌握在供給方開發商,房子價格多半是開發商參與制定的,有了一定的價格控制權,那麼買價能便宜嗎?另一方面,商品房不是易腐品,不像蔬菜水果之類的交易,非要當天賣掉,因此開發商比購房者有大得多的迴旋餘地。價錢不夠高,可以放着不賣,要交重稅,也可以放着先不賣。
更為重要的是,土地增值了,開發商交了土地增值稅,便有了提高房價的藉口,正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收稅直接影響成本,成本增加利潤減少,精明的開發商不會幹賠本的買賣,不會無緣無故的給你造房子,只會讓老百姓更買不起住房。利益最大化是商家的最高原則,除非他的腦子進水了。
很多事實證明,事關民生的徵稅好像從不能壓低商品的價格,相反,卻會促進商品價格上漲,老百姓生活成本上升:收營業稅,商品價格上漲,收所得稅,商品價格猛漲……就連前段時間的卡拉OK版權費,有的地方連收都沒收,可包廂費卻以此為由漲價了。收土地增值稅的結果又將如何呢?若徵稅不僅能減少開發商的暴利,還能讓政府增加收入,讓老百姓買到廉價房,那何不在醫藥、教育乃至其他牟取暴利的領域推而廣之?
其實,降低房價除了收稅還有更多別的辦法。現在最需要的是一套完整的房地産制度:一要控制房地産商的暴利,二要控制炒房,三要使無房的老百姓買得起房,真正解決無房居住的問題。光靠稅務部門的稅務政策來調控達不到目的,國家相關部門應聯合行動才行。即使要徵稅,也要解決成本轉嫁的問題,以保證“不影響房價”,配套的其他措施不到位,只會增加無房者的負擔;稅收來自於民,也應該用於民,把這些土地增值稅的錢用來解決貧困人口的住房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