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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公共政策&&,可以有多種視角。很多時候,公共政策實際上在賦予人們一種財産權利。是否意識到這是一種財産權利,是否會用之實現實際財産利益,還要看人們的眼光和思維方式。 落實“國十條”的房地産新政中,北京市最先&&地方落實細則。據報道,北京市政府4月30日發布一系列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嚴厲政策。除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狀況,對第3套及以上住房和不能提供1年以上北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北京市居民暫停發放購房貸款外,還特別規定,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暫定同一購房家庭只能在北京市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 針對這項政策,輿論與社會高度關注,報章上的解讀也很多,但重點常常是這些政策在抑制房地産價格過快增長的效果,在如何判定同一家庭,以及這項政策對同一家庭已擁有房産數量不做考究、一視同仁地限制上。 但實際上,換種眼光看,這種限制性政策也是一種賦予,是政府賦予每一家庭一種特許權利。這種特許權利以一種特殊配額的形式出現,即賦予每一家庭再購買一套房産的特許配額。更深入地説,這種以特許配額形式的賦予,是賦予可能在北京市購房的每一家庭一種財産權利。假定如人們實際上已經意識到的那樣,房産具有一定的投資屬性,特別是在具有一定通貨膨脹預期的情況下,房産是一種可以選擇的保值手段,政府以公共政策進行的這種賦予,相當於賦予每一家庭一種“取得財産的資格和手段”,假如這一家庭意識到這一點,願意行使這項權利,願意實際取得相應財産的話。 什麼是財産?古人的眼光與今人有很大不同,中外也有明顯不同。中國人對土地及其上的附着物房子,有着特別的情感與認同。而對股權的追逐,這二十多年才通過股市重新做了知識普及。傳統的財産觀,總是把財産與某種具有具體形態的物質&&在一起。“財産實體是財産的物質表現,既可以是天然生成的,也可以是人類生産的結晶。”而新的財産觀則包容了更多具有財産價值的新型財産,特別是“一種權利、利益或所有權”。美國經濟學家麥克勞德(Macleod)在《經濟學入門》一書中説:“大多數人在説到或聽到財産的時候,想到某種物質的東西。……但財産這個名詞的真正和原來的意義不是指物質的東西,而是指使用和處理一件東西的絕對權利。財産的真正意義是完全指一種權利、利益或所有權。”把財産等同於一種利益或一種所有權,這與人們的常識不遠。但權利也被視為一種財産,這與人們的常識稍有些距離,往往需要人們繞一個小彎。 這個小彎也許可以是把財産當做一種隨時間變化、越來越膨脹的東西,把財産當做一種歷史概念,就會看到,總是不斷有新的財産加入到財産隊伍中來。美國學者康芒斯(Commons)就曾經這樣説:“在封建和農業時代,財産是有形體的。在重商主義時代,財産成為可以轉讓的那種無形體財産。在資本主義階段最近四十年,財産又可以成為賣者、買者可以自由規定價格的那種無形的財産。” 在財産範疇隨時間變化、越來越膨脹的過程中,權利作為一種財産越來越被人們所珍視。這種權利已遠遠不限於股權。早在20世紀初,美國學者施瓦茨就曾列舉了“具有重大價值的新型財産”,“這些財産包括商業信譽、商標、商業秘密、著作權、經營利益、特許權以及公平的便利權”。而另一位美國學者弗裏德曼走得更遠,甚至認為本世紀已經出現了“新財産”(New
Property)的概念,認為應當將就業機會、養老金、政府特許作為新財産對待。 之所以權利成為財産,是因為權利事實上是一種分配資源的社會工具,是一種制度産品。這樣的制度産品需要一定的力量來保障,它可能是自然狀態,也可能依靠社會習俗支撐,更多地是靠武力,包括國家機器和法律的力量支撐。因此,權利財産天然地與財産制度緊緊勾連在一起。經過法律確認的新財産權利以及越來越多的財産訴求,構成了當代社會複雜的財産關係。 因而,如果對傳統財産與當代財産做一個明顯區別,那就是:“古代和近代的財産制度側重於實際利益或期待利益的取得和保護,而當代財産則體現為取得財産的資格和手段本身,並不直接體現為一種可即時享有的利益。”(馬俊駒、梅夏英《無形財産的理論與立法問題
》,《中國法學》2001年第二期)“取得財産的資格和手段”成為財産的一部分,這深刻地體現了當代財産觀的變化指向。實際上,這裡的“取得財産的資格和手段”,是從傳統的財産利益實現條件,演變為財産的一部分,在使財産權客體擴展的同時,也使財産觀念得以拓展。 以權利財産的眼光重新看待“同一購房家庭只能在北京市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的暫行規定,就會發現,這事實上是賦予每一個家庭“取得財産的資格和手段”。因為,按照這條規定,即使有支付能力、有貨幣在手,如果超出了這項政策規定的條件,也無法購買房産,無法享受可能有的保值甚至增值利益(當然,短期內也可能是處在市場價格下降狀態)。而擁有特許配額這種“取得財産的資格和手段”,一個家庭即使自己沒有貨幣支付能力,也能通過某種形式的交換獲得一定利益。因為,特許本身就證明了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就像20年前糧票可以換塑料盆一樣。 當然,有意思的問題是,這樣一個暫行規定所賦予的“取得財産的資格和手段”,大多數家庭是願意借助這項特許配額參與市場博弈,還是視而不見?是偏好很快行使這項財産權利,還是偏好觀察後再做出抉擇?這是下一篇專欄可以討論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