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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小産權房由於沒有“準生證”,在法律的框架內不予認可,一直在瘋生瘋長,已逐漸演變成巨型畸形“過期産”。現在,在改革方面勇於領先的深圳,率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主動為小産權房辦“準生證”,這無疑給沒有名份的小産權房帶來了生機。 給小産權以合法的身份,可以平抑居高不下的房價。小産權房因沒有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市政費用和其他多如牛毛的稅租費,其價格一般只有同樣地段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倘若小産權房合法後,不僅可能大大緩解低收入者的購房壓力,而且也可以平抑房價。
此舉也有利於打破城鄉土地分割分治、二元化結構,使社會走上城鄉一體化和城鄉均衡發展的康莊大道,形成一個真正統一的中國土地市場和房地産市場。 此外,此舉還有利於社會和諧。由於小産權房沒有“準生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必須對其進行強制“拆違”。如果政府採取疏導的方式,給小産權房發放合法化,有利於紓緩社會矛盾,彌合社會各個階層的斷裂。 筆者認為,政府在給小産權房發放“準生證”的同時,更應做好“善後”工作:首先,小産權房合法化不能“一刀切”。對違法、違章建築,比如恣意佔用農村耕地的小産權項目,應堅決給予拆除;對於已頒發“準生證”的小産權房,要責令開發商和購房人,共同出資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相關法定稅費;對於小産權的普通住宅和別墅也應區別對待。別墅項目往往佔用大量土地,絕對不允許開發商和個人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別墅,而普通住房面向的普通百姓,相對商品房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因此,在政策上給予必要的支持。其次,要跳出小産權房狹窄的視野,站在更宏觀的視角,積極探索土地制度的改革模式,一視同仁地對待國有和集體土地,構建統一協調機制,實現國有與集體土地統一、互補的市場供應體系。最後,政府不妨借鑒經濟適用房回購的模式,通過制定一定的制度標準,對小産權房進行批量收購,並對村鎮進行一定的財政補貼後,把小産權房歸為國家擁有。這樣既可以確保房産持有者的切身利益,也能夠增加政府保障性住房來源多元化選擇,從而實現多贏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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