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權續期當慎行
    2009-03-27    林喆    來源:中國證券報

  近日有消息稱,《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正在業內“徵求意見”,並有望於年內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修訂案中,最引人關注的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大限到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這一修改雖然只有數字之差,但關係到土地用益物權的實質性歸屬,關係到房産所有權何以永續性確認,進而影響到房地産和城市建設的長遠發展。因此,立法機構對住宅用地使用權如何續期應當慎之又慎。
  實際上,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延續,一直是法學和經濟學探討的焦點,而分歧則是“無償”與“有償”之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並無明確是否“無償”。按照官方的説法,本次修訂《土地管理法》,也將與物權法的精神相統一。
  法律專家指出,官方不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今後的續期方式,目的是預留出立法和政策制定的迴旋空間。不過,這一模糊的表述也可能給國有土地最終市場化運行設置不確定因素。
  物權法中所指的“自動續期”,是“無償”還是“有償”並無定論,但住宅建設用地70年的使用權,在法律上並非“虛指”。因此,在可以預見的將來,這一懸疑是必須解決的立法課題。
  如果明確了是“無償”,那麼國家將不能在續期中收取費用,而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表述,“就可以設定為無償,也可以設定為有償,按照屆時的情況管理,等於把這個權力交給了政府”。
  顯然,如果今後立法設定“無償”,則意味着土地用益物權將近乎所有權;如果設定“有償”,那就有可能侵害房産私權,並對房地産業構成利空。如果將由政府“相機抉擇”,則又引發出政府行為短期化與立法長期性的矛盾。如何續期,這一物權法立法過程尚未解決的問題,確實將考驗未來立法者的智慧。
  事實上,作為房産權屬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物權的性質和歸屬期限直接影響到産權的定價。在海洋法係國家,房屋産權一般可分為“free-hold”和“lease-hold”兩種形式。前者是指永久所有權的房地産;後者指土地定期租賃權的房地産,期限一般都很長,從99年到999年不等。而永久所有權的房産和土地租賃權的房産,價格存在天壤之別。
  而按照中國現行的土地開發制度,地産商獲得土地需要一次性支付70年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由此獲得開發土地的權利,而這一成本作為房價的一部分,最終轉嫁給購房者。換言之,房産持有人的購房成本中,有30%-50%支付的是70年的土地使用權。因此,續期問題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將深刻影響到未來房地産市場的健康與穩定。
  不過回顧歷史,我國對土地物權的立法一直與時俱進。國務院1990年5月頒行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後來的《物權法》則在法律層面對此進行了校正。
  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已得到確立,與之相衝突的土地管理法也將予以修訂。理論上,《土地管理法》修訂可進一步明確是“無償”還是“有償”,還可以明確“有償”的計算標準。而如何續期之爭在未來也必將通過立法博弈加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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