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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澳大利亞鐵礦石項目失利,中信泰富已虧損共8.08億港元;而仍在生效的杠桿式外匯合約,按公平價定值的虧損更高達147億港元。事件爆出後,相關責任人已辭職,中信泰富主席榮智健的女兒也遭到處分。而儘管聲明對此事不知情,榮智健本人也遭遇輿論問責。實際上,在此次金融海嘯中遭遇巨虧的不止中信泰富。此前中國平安也因投資富通浮虧220多億元。
在世界經濟形勢急劇變化的今天,國企經營中的風險特別是海外投資風險日益突出。一份報告顯示,國企與國外財團的合資企業虧損或持平企業約佔2/3,盈利企業僅有1/3。儘管説,投資有風險,但如何對國企(國有資産)投資風險進行控制和監管,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現實問題就是,這些國有資産的負責人是否需要對投資巨虧負責?如果要負責,該負什麼責任?經濟責任?還是法律責任?
顯然,從一般意義上講,作為經營者(主要是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國有資産負有保值增值的義務,不能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顯然不能算得上合格的經營者,也不具備繼續擔任經營者的資格。如在企業經營和投資決策上導致虧損,即使決策程序完全合法,按中國人通常的説法,至少要負領導責任,或者調離崗位,或者引咎辭職。在這個意義上,即使榮智健聲明自己對該項投資不知情,也未必能免去其所應擔負的領導責任。而若如其所言,這麼大的投資公司負責人居然不知情,反而更暴露出企業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那麼,鉅額虧損企業的經營者,是否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這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種情況是,投資決定是經過正當合法的程序作出的決策,經營者沒有任何瀆職、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那麼,就不至於追究其刑事責任,畢竟現有法律中沒有“國有企業經營不善罪”,企業經營本身就是一件帶有市場風險的事情,再精明的經營者也不可能化解所有的市場風險。但這並非意味着經營者不用承擔其他法律後果,比如,《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企負責人。
另一種情況是,導致鉅額虧損的投資決策是基於某種不正當、不合法的情況下作出的。在這種情況下,國企負責人可能在此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以自己的個人意志影響甚至代替集體決策,或者任由可以預見的損失後果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證據充足,經營者就可能難逃刑事責任。
目前來看,我國對國企海外投資的控制和監管依然缺位,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還比較粗糙。一方面,現有的《條例》相對比較原則性;另一方面,《國有資産法》尚未&&。可喜的是,地方上已經有對此進行規範的嘗試,如深圳在2005年&&的《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中就規定,市屬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得從事非主業投資,不得從事高風險投資活動。國有資産當以關係國計民生的穩健投資為主,參與高風險投資乃至投機活動顯然與其使命相悖。往者不可追,來者猶可鑒,希望中信泰富和中國平安的巨虧能夠成為一個反面案例,為未來的制度完善提供一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