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耗減成本是制定合理資源稅的根據
    2008-06-11    作者:林伯強    來源:國際金融報

  中國能源資源總量比較豐富,但人均能源資源擁有量低。改革開放後的經濟快速發展是一種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高能耗、高投入、低附加值是增長特點。這种經濟增長方式導致了對能源需求的迅速上升。中國目前是世界上第二大能源生産及消費國,經濟正處於以資源密集開採和快速消耗為特徵的城市化和工業化加快進程中,能源資源的有限性與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之間的矛盾日趨尖銳。
  能源在生産、運輸和消費各階段會不同程度地損害環境,産生外部環境費用,這一問題已受到重視,而且相應的治理政策措施不斷&&,但能源開採利用中所造成的資源耗減的成本問題卻常常在經濟增長過程中被忽略。事實上,考慮資源耗減的成本不僅對正確核算國民經濟非常重要,對制定資源稅也有意義。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在稅收設計中考慮了礦産資源的耗減成本,從而使資源價格能夠反映資源稀缺程度。
  從宏觀經濟影響看,開徵資源稅有正反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資源稅將直接提高資源開採企業的生産成本,間接影響其他生産企業的要素成本,繼而最終影響到進出口和就業;另一方面,稅收提高了資源價格,促進了油氣資源的有效利用,從而抑制了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
  研究結果表明,在所考察的各類宏觀經濟變量中,徵收油氣資源稅對出口影響最大,對GDP的影響次之。例如,徵收18%的資源稅,出口下降1.1%;但徵收6%的資源稅僅使出口下降0.4%;徵收18%的資源稅,GDP將下降1.0%,如果稅率為6%,則GDP下降約0.3%,其他宏觀經濟變量的下降幅度更低。因此,資源稅率在20%以下的影響在經濟可承受的範圍之內,不會造成大的衝擊。
  其政策含義在於:徵收資源稅,一方面可以反映資源耗減的機會成本,消除資源價格的低估和扭曲,使價格能真正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意義;另一方面,在油氣資源基本由國有企業壟斷經營的情況下,徵收資源稅也有利於減少國有壟斷石油企業的壟斷租金及因壟斷獲得的超額利潤,使企業自覺改進低效生産,提高油氣資源的開採效率,進一步説,還可以用國有壟斷資源企業的部分利潤有針對性地補貼消費者。
  國際經驗表明,日本和歐洲的能源稅負較重,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相對較輕。但能源重稅政策並沒有降低日本、歐洲等國的生産競爭力,或者增加社會問題,反而使其能源效率遠遠高於美國。
  對於中國能源資源稀缺問題,應當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作為一個能源消費大國,能源安全是一個現實的問題。能源資源的“走出去”只能是整體能源戰略的一部分,中國正加快步伐在全球購買能源,各國政府也加速&&政策給中國設下障礙。能源稀缺逐漸形成共識,中國自身長久可靠的能源安全應當立足於國內儲備,因為只有國內能源的價格和數量才是最終可控的。提高能源開採利用率是盡量減低需求增長對國內能源資源儲備壓力的惟一途徑,為此,根據動態耗減成本而制定的合理資源稅是一個重要措施。
  因此,應加快進行油氣資源稅改工作,根據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稅率可以採取逐漸提高的方式,以避免對能源價格形成太大的壓力。

(作者係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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