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不是股市的救命稻草
    2008-04-22    作者: 楊濤    來源:廣州日報

  在美國一年證券訴訟官司有幾百個,沒有訴訟就沒有美國股市的發展,而在我國,證券官司不被重視、難打的局面,短時間仍難以改變。
  4月18日證監會通過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旨在規範並購重組行為、打擊內幕交易。在股市低迷之時,一些人開始希望這是央企大規模重組的前奏,以此刺激股市重拾升勢。
  眾所周知,2006年以來資本重組手段層出不窮,確實有利於提高二級市場活力和上市公司質量。然而,在此過程中,上市公司重組卻出現魚龍混雜的狀況,內幕交易、操縱股價層出不窮。這對於成長中的股市來説是致命的,也嚴重打擊了投資者信心。
  在股市繁榮階段,擁有重組題材的股票,如同打了“雞血”一般受人追捧。而在低迷時,復牌後屢次出現“見光死”的場面。可以肯定的是,許多“內部人”都在其中賺得缽滿盆盈,留下喜歡跟風而信息閉塞的小股民欲哭無淚。
  應該説,雖然證監會通過了許多相關文件,但作為部門規章的實際效力有限。要真正規範重組活動,必須進一步上升到法律層面,提高制度嚴肅性和權威性。我們看到,對央企的重組活動,以及地方政府主導的重組,事實上這些行政規定的監管效力都很有限。
  迄今為止,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規定還比較模糊,也存在眾多缺位。雖然2006年的新《證券法》進行了一些制度突破,但更多還是基於鼓勵目的,而對並購重組性質的認定、規範性的監管與懲罰等方面還有所缺失。同時,對重組中出現的各類違規行為,也缺乏法律認定的基準,尤其是在內幕交易方面,並沒有詳盡而公認的原則。呈鮮明對比的是,1984年以來美國僅在內幕交易方面就&&多項單行法律,使得規範重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即使有了健全的法律基礎,還需要真正使規範重組能落到實處。否則,“沒有牙齒”的制度也只是“紙老虎”。
  首先,無論法律和規定怎麼完美,如果不能有效執行和運用,監管效果也不會改善。當然,在當前上市公司重組過程中,牽扯了太多的利益糾葛,要真正實現市場的公正透明,也不是朝夕間能做到的。除了行政監管的完善,這更需要整個司法體系的改革。在美國一年證券訴訟官司有幾百個,沒有訴訟就沒有美國股市的發展,而在我國,證券官司不被重視、難打的局面,短時間仍難以改變。
  其次,違規行為屢見不鮮的原因之一,就是違規成本太低,包括民事成本和刑事成本。一方面,民事處罰應該使違規者“傾家蕩産”,還應禁止市場准入而斷其“生路”。另一方面,刑事處罰也應足以使違規者不敢越“雷池”。新《辦法》裏提到“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但由於證監會並沒有公訴權利,也多是空文而已。新刑法應加大違規成本,還應建立有公訴權力的專門機構,使所有社會危害嚴重的股市違規行為都難以漏網。
  當然,如果説並購重組是本輪牛市的催化劑,那麼這樣的“猛藥”也非長久之計,上市公司不斷變動,不是健康市場的本來面貌,從長遠看,逐漸加強對上市公司重組的實質審查,控制並降低重組規模,弱化大型國企兼併重組的衝擊,也是市場走向穩健和規範、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前提。否則,即使短期內市場反轉,在各類重組題材的“虛火”下,將來仍難以擺脫大起大落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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